金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为金华市农业农村局下属公益一类全额补助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农业科学技术研究、示范推广及成果转化等工作。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金华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细则(试行)》等规定,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1名(事业编制)。
一、招聘岗位及条件
(一)需求计划
见附件
本次招聘岗位条件由招聘单位解释。
(二)资格条件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
2.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年龄等条件(国<境>外学历人员须已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体检合格条件,能胜任岗位工作。
二、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由金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组织实施,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本次招聘按照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现场资格复审、考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
2.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本次招聘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应聘人员发送报名所需材料至邮箱:781089730@qq.com,文件命名统一为“姓名+报考岗位”(咨询电话:0579-82056520,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3.报名所需材料:报名表(需有本人亲笔签名)、个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人员需提供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近期免冠二寸照片电子版。
4.资格审核
资格初审:金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根据报名材料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初审结果通过邮件或短信回复应聘人员。
应聘人员应对本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而通过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报考资格。证件不全或提供证件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能通过报名资格初审。
(二)面试
1.资格复审
考试前金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对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需携带报名表、本人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人员还需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原件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未通过者不进入考试环节。
2.考试
本次招聘不设开考比例,按资格复审通过人数进入考试。考试采用面试形式,主要考核应聘人员专业素养、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情况,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70分。考试不合格者不列为体检、考察对象。
未按通知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的人员视作自动放弃。考试时间:另行通知。考试地点:金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志和路1158号)。
考试具体由金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结果以及参加体检、考察人员名单在金华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布,网址查询:http://nyncj.jinhua.gov.cn/。
(三)体检、考察
在考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后)执行,体检费用自理。报考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招考是否聘用的依据。
体检、考察放弃或不合格的,按考试成绩依次递补。
(四)公示聘用
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jinhua.gov.cn)、金华市农业农村局网站(http://nyncj.jinhua.gov.cn/)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拟聘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办理相关聘任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拟聘用人员未在招聘单位规定时间内报到的,视同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报到前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本人与原单位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用人员体检、考察不合格的或在公示前放弃的,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完成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
三、其他事项
1.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无论在哪个环节发现应聘人员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与招聘岗位条件不符的,均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
2.本次公开招聘由金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具体实施,咨询电话:0579-82056520;监督电话:金华市纪委、市监委机关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0579-82388212。
3.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金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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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金华市农业农村局下属事业单位金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文章来源:http://rsj.jinhua.gov.cn/art/2024/3/12/art_1229708695_41400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