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选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实行岗位公开、自愿申报、择优选拔的用人机制,选聘工作按照发布简章、报名、资格审查、考核测评、体检、考察政审、选岗、公示、签订劳动合同及备案的程序进行。
二、选聘计划及岗位
本次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36名,其中,社区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四岗)5名,专职网格员(五岗)31名。选聘岗位详见《荔波县2024年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岗位一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一览表》。
三、选聘对象及条件
(一)政治素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吃苦耐劳,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业务素质: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热心社区工作;能较好地掌握有关政策、法规,有一定的社区工作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三)文化素质及年龄要求: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6年5月29日及以前出生),40周岁以下(1983年5月29日及以后出生);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心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有关规定;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1978年5月29日及以后出生),学历可放宽至高中(中职)。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或退役军人,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1年以上且仍在岗的非全日制社区工作人员,近5年来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表彰的人员。
(四)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具体详见《岗位一览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受到党纪、政务、政纪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3.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尚未结束(结案)的;
4.存在涉黑涉恶问题,加入邪教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
5.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报考前未被撤销的;
6.现役军人未满服役期的;
7.在读的普通高等教育非2024届高校毕业生;
8.截至公告发布之日仍在岗(含2024年已签订聘用合同)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9.截至公告发布之日荔波县内仍在岗的村(社区)常务干部(村级文书除外)
10.不能按规定提供岗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它资格条件资料等原件的,或不符合招聘对象、报考条件或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1.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不宜从事选聘岗位工作的以及不符合选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根据相关要求选择一个符合条件的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核测评时使用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必须一致,本次选聘工作不收取报名费。
(二)报名时间:2024年6月2日至6月4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未在报名规定时限内报名的,不予受理。
(三)报名地点: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樟江园社区家庭服务中心(环城西路6号,玉屏街道办事处大门旁边)。
(四)报名所需材料:
1.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根据所报岗位填写《荔波县2024年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报名信息表》(附件2)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2份,并贴好照片(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打印后到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查;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含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学信网上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2024年应届毕业生未取得学历学位的提供就业推荐表及学信网上打印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各1份;
3.村级文书和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人员报考的,须提供同意报考证明(由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放宽学历年龄条件的,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其中,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西部计划志愿者提供签订的服务协议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1年以上且仍在岗的非全日制社区工作人员提供社区出具的截至2024年6月2日仍然在岗的证明;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表彰的人员提供2019年5月29日以来的表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选聘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6.报名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所填信息和提交的所有材料必须完整、真实、有效,并现场签订《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报考承诺书》,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2)由他人代报的,代报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执与受委托人共同签订的《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报名委托书》到资格审查现场备案,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报考人员须保持电话畅通(电话号码以报名表上所填写的为准),若出现报名信息错误、与提交的证件不一致或由于报考人员自身原因不能与其取得联系而影响考试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承担。
(4)经审查符合选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由负责资格审查的人员签署意见(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审核人姓名、审核时间),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资格审查贯穿整个选聘工作始终,在任何一个工作环节发现考生提供虚假报名资料或资格条件不符合《选聘简章》要求的,随时取消其选聘资格。
(6)资格审查结束后,将在考核测评前通过“荔波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各岗位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本次公开选聘不设开考比例,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均进入考核测评环节,每个选聘岗位资格审核合格达不到1:1比例的,经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选聘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资格审查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岗位将在“荔波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五、考核测评
考核测评分为初评、测评两种方式。初评、测评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另行公告。
(一)初评。每个选聘岗位资格审核合格超过30人的,需开展初评,初评以面谈方式进行,面谈工作由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初评总分100分,最低合格分数70分,成绩低于70分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初评成绩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初评结果按成绩从高到低顺序,每个岗位计划选聘人数与面谈人数1:3比例确定进入测评环节,如出现分数并列,将再次进行面谈,按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进入下一环节人员,进入测评环节名单将在“荔波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二)测评。每个选聘岗位资格审核合格30人及以下的,不开展初评,直接进入测评环节。测评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测评总分100分,最低合格分数70分。测评成绩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测评结束,每个岗位按测评成绩从高到低和选聘计划1:1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环节人员,如出现测评成绩并列的,当日立即再次组织测评,按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最后进入体检环节人员;测评成绩未达合格分数线或未参加考核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测评人员为公示无异议的初评或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测评人员名单公布后不再进行资格审查人员递补工作。
六、体检
(一)体检根据岗位选聘计划数按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二)体检必须在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县及县以上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由体检医院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三)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的,经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可进行进一步检查。遇特殊情况的,由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应在接到体检结果电话或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若在规定时间内未书面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检,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并经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组织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由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具有资格检查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的,空缺岗位可按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一次。
(六)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做乙肝项目检测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体检、进一步检查、复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理,体检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七、考察政审
(一)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二)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考察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三)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报考人员,考察不合格,由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该人员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截至2024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聘岗位所需学历等相关证书的;
2.符合本简章第三条“(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所列任何一项的人员;
3.考察不合格、考察期间放弃考察的报考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再递补。
八、选岗
选岗工作由玉屏街道负责组织实施。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选岗对象,原则上选岗根据测评成绩从高到低顺位进行选岗,选岗完成后出现放弃的,取消选聘资格,空缺岗位不再递补。如有特殊情况,根据用人单位安排,考生须服从调岗。
九、公示和选聘审批
(一)经考核测评、体检、考察政审合格并选岗的人员,确定为拟选聘对象,由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招聘信息发布网站“荔波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人事信息(人员招聘)栏目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期间有举报并经查实影响选聘的,取消选聘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同意选聘。
(三)经公示无异议,由玉屏街道党工委行文,街道办事处签订劳动合同,结合选岗情况统一分配到社区工作。
(四)新选聘社区工作者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选聘资格,考核情况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选聘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起,统一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享受社区工作者待遇,薪酬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不予选聘、被取消选聘及放弃选聘所空缺的岗位,不予递补。
十、薪酬待遇
薪酬待遇按照《中共荔波县委办公室 荔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荔党办发〔2022〕20号)文件执行,并建立社区工作者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薪酬待遇后期根据学历提升、工作年限、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和考核晋级等情况进行调整。
十一、纪律监督
选聘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有关注意事项
(一)从事选聘工作的人员与考生有回避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本次选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三)本次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的报名、考核测评、体检、考察等相关信息均在“荔波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人事信息(人员招聘)栏目上发布,请报考人员密切关注并相互转告,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另行电话通知,如因报考人员未及时阅览网站发布的信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人员承担。
(四)本《选聘简章》解释权属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测评相关事宜另行公告。
(五)选聘工作未尽事宜及特殊情况,由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报名咨询电话:0854-3610109(玉屏街道办事处)
附件:
1.荔波县2024年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岗位一览表.xls
2.荔波县2024年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城市社区工作者报名信息表.xls
荔波县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29日
原标题:荔波县2024年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城市社区 工作者简章
文章来源:https://www.libo.gov.cn/xwdt/tzgg/202405/t20240529_847036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