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确有特殊需要的,也可以面向辅助性职位。不过,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法的
重要制度创新。
我国今年9月份施行的《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明确: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所聘公务员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由聘任机关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与拟聘任公务员协商确定。
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聘任为领导职务的,聘任合同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试用期为一年。
此外,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制公务员工资一般按月支付,也可以实行年薪制等特殊工资政策。
根据有关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得变动职位。 聘任合同期满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聘任合同即行终止。 聘任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考核结果和聘任制公务员本人意愿,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聘任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
对在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上表现突出、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工作长期需要的聘任制公务员,聘期满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转为委任制公务员。
当然,若出现聘期内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等情况之一的,聘任机关可解除聘任合同。
明确制度,加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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