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质检院),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2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三)坚持统一组织、分工负责。
二、招聘计划
省质检院编制外人员公开招聘人员20名,招聘计划(岗位)等信息12月1日起在院(http://www.ahzjy.org.cn/)发布。
三、招聘条件
招聘对象除满足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公开招聘人员岗位表中的“35周岁以下”为“1986年11 月 30日(含)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依此类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
(二)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三)现役军人;
(四)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尚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七)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网络报名
应聘者可登录省质检院门户网站(http://www.ahzjy.org.cn/),下载并填写《省质检院公开招聘编外聘用人员资格审查表》(见附件二),规范填写,手工填写无效,并将有关证书和材料扫描件在2021年 12 月13日17:00前发送至 865491954@qq.com邮箱。每位应聘者只能申报一个岗位,邮箱不可重复投递,多次投递材料以第一次投递材料为准。
五、资格审查
省质检院人力资源部组织对应聘者的基本信息进行初审,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凡弄虚作假通过资格审查,其实际情况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为确保新进人员质量,确认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比例达不到3:1的,取消或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被取消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可于12月14日 - 15日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六、考试
1、开考比例:各招聘岗位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1。人数不足的, 征得本人同意后可调剂至相近岗位,调剂后岗位人数仍不足的,延长招考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另行通知。对确实急需用人的岗位或特殊岗位,经报请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2、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各岗位前3名进入面试;招录2名的岗位,按笔试成绩前6名进入面试。笔试成绩出现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考生考试最终得分由笔试得分和面试得分按照5:5的比例合成。
3、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七、资格复审
考生须持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参加资格复审,材料不全或与报名登记表所填内容不符者取消资格。
八、体检和考察
根据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考试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按1:1比例等额确定体检人员。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相关规定统一组织拟聘人员到具有相关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体检者不予录用,对体检出现缺额的,在同岗位报考人员中,按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程序,由院人力资源部根据拟聘用岗位的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等方面的情况,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及社会劣迹者一律取消其拟聘资格。
九、公示和聘用
对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按规定在省质检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公示结束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省质检院人事代理单位与聘用对象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试用期2个月)。
十、聘用后管理
正式聘用人员按照本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款执行。
十一、其他相关事宜
向本院提交报名表即表示报名人承诺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接受本公告的各项内容。本院对应聘者信息保密。如提供虚假信息,相关责任由报名人自行承担。
应聘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笔试。按目前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考生须提前在本院网站下载打印、按要求填写《健康承诺书》一份,同时截图打印本人近14天行动轨迹和是否与确诊病例、无症状带毒、疑似病例有行程交集情况(支付宝或微信搜索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选择“通信行程卡”和“同行密接人员自查”进行查询),扫码(额温超过37.2℃或安康码非绿码者禁止入内),要求考生佩戴口罩入内,方可参加考试。(来自省外考试人员除以上疫情防控要求还需提供48小时核酸证明)
本招聘方案由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51-63684348(省质检院人力资源部)
监督电话:0551-63356302(省质检院纪检监察室)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