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共青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安交管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驻站交通协管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无纹身,热爱公安工作,无不良信仰及不良嗜好;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备招录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5.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
6.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
7.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8.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9.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三、招聘岗位及要求
招聘 单位 | 职位名称 | 人数 | 最低学历 | 年龄 | 考试科目 | 其他条件 | 备注 |
共青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联合执法驻站交通协管员 | 2人 | 高中学历及以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遗属、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或者英雄模范、人民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人员可放宽至初中/中专学历) | 35周岁及以下 | 笔试 | 1、限男性; 2、净身高165cm及以上 |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此次招聘实行现场报名,报名时进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2年02月15日-2022年02月23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不报名)。
2.报名地点:市民服务中心9号楼333办公室
联系人:万警官 电话:0792-4399032
3、资格审查要求:资格审查时,考生须携报名登记表(见附件1)、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学历认定证明或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近半年内免冠1寸彩色照片3张及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准考证领取: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将电话通知领取准考证;
报名人数与岗位的比例须达到1:2,报考人数不足开考比例要求的,取消或按比例削减该招聘岗位计划。
(二)笔试
1、笔试时间:见准考证。
2、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及准考证到场参加笔试。
3、笔试内容:笔试科目为公安基础知识、时事政治、法律法规等。
4、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同一岗位确定体检名单时,若笔试末位成绩出现并列,则加试体能测试(项目:1000米和俯卧撑),体能测试成绩高者入闱。
五、政审和体检
1.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因体检不合格而产生的名额空缺,则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体检人员名单将在共青城市政府网站(www.gongqing.gov.cn)公布。
2.政审。按照相关程序负责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审。对政审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政审不合格产生的空缺按考试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3.公示。对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
六、聘用
体检、政审合格拟录人员办理试用期聘用手续,应聘者与第三方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聘,考核合格可续聘,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聘用后,食宿自理。
七、待遇
(一)本次招聘的交通协管员属公安机关非在编人员,按照劳务派遣形式管理,从事辅助性工作,对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和内部工作起辅助、保障作用。被招聘人员不是人民警察,不具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不享受公安民警法定待遇。
(二)聘用人员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工资2000元/月,试用期满合格后工资待遇参照共青城市公安局现有警务辅助人员标准执行,并按规定交纳五险一金(需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服装、装备、培训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
八、考生防疫注意事项
1.考生需遵照共青城市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和扫赣通码、行程码进入考点;
2.近期到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不得进入考点,中高风险地区(参照全国疫情风险地区实时更新)以外的其它地区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如隐瞒行程或者接触史,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自负。
3.近14天内体温异常者不得进入考点,如隐瞒身体状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自负。
4.考生在候考场按照指定座位就坐,保持1米安全距离。
九、其他
1、此次招聘资格审查贯穿始终,发现资格不符随时取消聘用。
2、本公告由共青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92-4399032)。
3、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共青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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