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充实本院审判辅助人员队伍,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服务保障,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石门县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执行助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为劳务派遣性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聘用制执行助理(限男性)4名、法官助理4名和聘用制书记员2名。
二、报名条件
(一)报名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自愿从事审判辅助工作;
3.年满18周岁,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7年6月1日以后出生),法学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4.报考执行助理和法官助理职位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或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类),具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2022年应届毕业的,报考人员的毕业证必须在2022年8月31日前取得);报考书记员职位需具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2022年应届毕业的,报考人员的毕业证必须在2022年8月31日前取得)。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有较强的语言表达、文字综合和电脑操作能力;
7.受聘后,服从岗位分配,最低服务工作年限不低于一年。
(二)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报名条件: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受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的;
4.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5.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本人或直系亲属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本人亲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从事律师工作或有其他任职回避情形的;
8.有其他不适宜担任聘用制执行助理、法官助理、书记员情形的。
(三)其他
1.报考人员住宿需自理,日常工作餐按相关规定执行。
2.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在公开招聘任何一个环节发现报考人员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及招聘录取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行承担。
三、报考程序
1.报名时间
2022年6月27日至7月1日。
2.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方式,报名地点:石门县人民法院政治部(一)办公室,电话:18173662137;
(2)特快专递邮寄材料方式报名,地址: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政治部,收件人吴亚兰,联系电话18173662137。
3.报名要求:
(1)个人报名表(在http://hnsmfy.chinacourt.gov.cn网上自行下载双面打印,本人签名并贴上近期彩色免冠1寸照片1张);
(2)身份证复印件(携带原件以供核实);
(3)户口本复印件(携带原件以供核实);
(4)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携带原件以供核实),2022年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籍证明、学校核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5)自行在学信网上查询和打印毕业证、学位证电子注册备案表;
(6)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或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A类)证书复印件,证书暂未发放的提交考试成绩单(携带原件以供核实);
(7)近期免冠红底2寸照片电子版(备注本人姓名发送至邮箱:437526781@qq.com)。
报考人员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必须与考察时提供的原件一致。凡报名资料填写虚假的,一律取消考试以及聘用资格。
4.资格初审:报名材料提交石门县人民法院政治部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采取邮寄方式报名的,参加笔试时需携带原件进行资格审查。
5.领取准考证:领取时间待定,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石门法院网或石门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6.疫情防控要求:报名人员需佩戴口罩,按要求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和测体温后,方可进入报名场所。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1.笔试
(1)开考比例1:2。执行助理、法官助理笔试采取开卷方式进行,内容为裁判文书选作题,由报考人员选择其一作答,报考人员可自行准备查阅的法律法规。
(2)聘用制执行助理、法官助理笔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占综合成绩的40%。
(3)聘用制书记员笔试采取闭卷方式,内容为行政能力测验、公共基础知识以及履行书记员岗位职责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
(4)聘用制书记员笔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占综合成绩的30%。
(5)笔试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
(6)笔试成绩在笔试结束后2日内在石门法院网公布,对笔试成绩有异议的报考人员可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政治部书面提出申请复查一次。
2.技能测试
(1)报考聘用制书记员须进行技能测试,技能测试日期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报考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参加技能测试。
(2)技能测试有关内容。统一命题,测试听打速度(测试内容时长10分钟以内),需达到每分钟80字以上;技能测试评分低于60分的(听打速度未达到每分钟60字以上),取消进入面试资格。
(3)其他事宜。技能测试以百分制计分,占综合成绩40%。测试电脑提供的输入法有:微软拼音、全拼输入法、智能ABC、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输入法、王码五笔型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使用普通PC机键盘,测试不提供其它输入法的安装,不使用特殊键盘。技能测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2日内在石门法院网公布。对技能测试成绩有异议的报考人员可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政治部书面提出申请复查一次。
3.面试
(1)开考比例1:1.5。
(2)面试内容和形式:侧重考核应试者的应变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仪表气质及与职位相关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面试形式为结构化面试,以百分制计分;面试结束后,现场公布面试成绩。
(3)面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聘用制执行助理、法官助理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聘用制书记员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0%。
(4)面试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
4.确定拟聘用人选
成绩合成:综合成绩(聘用制、执行助理法官助理)=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综合成绩(聘用制书记员)=笔试成绩×30%+技能测试40%+面试成绩×30%。所有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综合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根据报考人员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按照招录计划1:1的比例确定拟聘用人选并进行公示。
参加招聘考试未被确定为拟聘用人选的,一年内聘用制执行助理、法官助理、书记员职位出现缺额时,由我院视情况决定是否递补,递补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所递补人员后续需完成体检、考察、公示与聘用等环节。
(四)体检
(1)拟聘用人选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录用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并增加毒检项目。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未完成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入考察环节。出现体检不合格或者弃权时,按综合成绩高低从报考人员中依次递补。
(五)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程序。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情况、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核实被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聘用制执行助理、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招聘条件。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被考察人员如持有律师证或律师实习证的,需在办理入职前注销挂靠律所手续。考察出现不合格人选时,按综合成绩高低从报考人员中依次递补。
(六)公示与聘用
1.考察合格的人员为拟招录人员,经石门县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后,在石门县法院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后,考察合格人员与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聘用至石门县人民法院工作,合同期限为3年(含试用期3个月),合同中明确聘用后需要最低服务一年以上;拟聘用人员安排至各业务庭室进行试用,试用期结束后进行转正考核,转正考核不合格,不予聘用。
3.聘用制执行助理、法官助理约为5000元/月(试用期薪资标准为3000元/月);聘用制书记员试用期薪资标准为2000元/月,转正后相关待遇参照全省法检系统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全省法检系统聘用制书记员经费保障暂行办法执行。上述工资标准含个人需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公积金部分,不含单位缴纳部分,薪资标准根据本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聘用制执行助理、法官助理、书记员转正后享受本院聘用人员同等其他待遇、福利,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四、注意事项
1.本次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736-5339690 )。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违反纪律,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公开招聘任何一个环节发现报考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及招聘录取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3.拟聘用人员为2022年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需在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原件进行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解除劳务合同。
4.本次招聘除体检费用外,不收取报名费用,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5.报名人员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自身原因或无法联系导致未能参加下一步招聘程序的,视为放弃。
6.报考人员须严格遵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因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在现场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自觉接受疫情防控相关检查,如实报告个人情况,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负,同时取消报考资格。
7.其他未尽事宜,请致电石门县人民法院政治部咨询,石门县人民法院对本次招聘拥有最终解释权。联系人:吴亚兰,联系电话:18173662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