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强化诉前调解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诉源治理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专职人民调解员10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应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较高政治素养;
2.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1957年7月1日至1992年7月1日(含)期间出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3.品行端正,公道正派,热爱并善于做调解工作;
4.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素养;
5.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较强的沟通和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够熟练使用网络、电脑、手机;
6.清河区户籍或配偶为清河区户籍且本人在清河区居住一年以上人员,退休前在清河区工作人员。
(二)下列人员优先选任:
1.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历的;
2.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或其他职业资格的;
3.具有教育工作、妇女儿童工作、仲裁或街道社区等基层工作经历的;
4.退休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司法行政干警、纪检监察干部、乡镇(街道)干部、社区工作者和律师。
(三)有下列情形人员不予选任: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存在其他不适合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情形。
二、岗位职责及补贴待遇
(一)岗位职责。
1.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地点在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接受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的委派,开展案件诉前调解工作;
2.开展诉前调解案件的事实调查等工作;
3.协助法官开展诉前调解案件调解完毕后的诉调对接工作;
4.开展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与诉前调解相关的工作。
(二)补贴待遇。
1.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调解结案4次,领取基础调解补贴1000元,在此基础上实行“一案一补”,根据调解案件的数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每增加调解结案一件,可领取100-200元不等的补贴;
2.为专职人民调解员每年每人缴纳300元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三、选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2年7月4日至8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报名地点: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清河区文化路22号,厢楼诉讼服务大厅)。
3.联系人:任彤彤,联系电话: 72116656。
4.报名方式: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下载《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专职人民调解员选任申请表》,填写后发送至42585616@qq.com。
(二)资格审查。
1.收到申请表后,将以电话或公告的形式通知现场提交报名审核材料。
2.现场提交报名审核材料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应聘人员现场审核需提交的材料及顺序:
(1)申请表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等原件、复印件;
(5)在职或退休证明材料;
(6)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由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会同铁岭市清河区司法局按照选任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并按选聘岗位数量1:2的比例择优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如果通过审查人数不足1:2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并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面试的时间和地点。
(三)面试。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负责组织,会同铁岭市清河区司法局、铁岭市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开展面试工作。面试满分为100分。由工作人员统一组织考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面试主要测评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每名面试人员的面试时间为10分钟,面试成绩由考官现场打分,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分数。
(四)体检。
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理。体检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另行通知。体检参照普通入职体检标准执行。
(五)聘任。
根据面试成绩和体检情况,按选聘岗位数量1:1的比例确定拟选任的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试用期手续。试用期为3个月,由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进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的,予以聘任,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后可以续聘一年。试用期结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任。
(六)递补。
因体检不合格、放弃体检的、放弃聘用的、公示发现问题等原因出现缺额,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顺位递补。
四、其他事项
1.凡在选任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经发现查实,取消资格,已办理选任手续者解除聘任,应聘者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本次选任现场审核、面试期间要求报名人员全程佩戴口罩,提供“辽事通”绿码、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显示14天内未到达或途经中高风险地区,进行体温检测,并填写《流行病学史筛查信息表》。
3.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选任人员公示(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的后果应聘者自负。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研究决定。附件一:《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专职人民调解员选任申请表》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司法局
铁岭市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