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济源示范区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济管卫〔2021〕59号)精神,建立健全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制度,结合乡镇卫生院提出的2022年度招聘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招聘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平稳过渡,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已在政府办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中聘用,优先覆盖乡村医生“空白村”和贫困村,确保原有乡村医生队伍总体平稳过渡。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此次招聘岗位均为乡村医生,人数15名,其中:轵城卫生院5名、承留卫生院2名、坡头卫生院2名、五龙口卫生院3名、克井卫生院3名。
三、聘用方式
此次招聘的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推进镇村一体化管理。
四、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拥护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农村卫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具有正常履行乡村医生职责的专业技能和身体条件,年龄在45周岁以下(执业医师可放宽到5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日期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胜任农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5.拟聘用人员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专业资格要求:已取得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含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下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应聘:
1.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招聘公告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招聘公告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5.有国家、省、示范区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或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符合规定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聘用:
1.具有三年以上乡村医生工作经验的;
2.本乡村居民或者同意调剂执业地点的;
3.具备一定电脑操作水平的。
五、招聘流程
(一)个人申报。根据知情自愿原则,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符合岗位报考条件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执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卫生院报名。
1.报名时间: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15日。
2.报名地点:应聘岗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
(二)资格审查。
1.初审。由乡镇卫生院对应聘者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初审时间:接收个人申报材料7日内。
2.复审。初审通过后,乡镇卫生院将应聘人员材料及花名册提交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进行复审。
复审时间:卫生院完成初审后7日内。
(三)考核评定。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各乡镇卫生院对审查合格人员进行考核评定。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工作能力、岗位匹配度等情况。考核评定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考核时间:市级复审通过后7日内。
(四)公示。经考核评定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经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审定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官网、各乡镇卫生院、应聘岗位所在村(居委会、社区)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利用单位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一并公示。
公示时间:考核评定合格次日起予以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聘用等相关手续。如群众反映问题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五)聘用。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在示范区卫生健康委指导下,由乡镇卫生院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将受聘人员名单报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金融部门备案。
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考评合格继续聘用。聘期内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一律解聘。
(六)政策衔接。
1.已经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乡聘村用”人员,将其社会保险直接转入卫生院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账户并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本人参保缴费的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继续由本人负责缴纳。
2.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乡聘村用”人员,按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办法,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可以申请转入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缴纳相关费用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对财政补助缴纳参保费用并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退出受聘岗位后,不再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4.“乡聘村用”政策实施后,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且不再通过延缴保险方式获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经其本人自愿申请并经示范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资格确认,可纳入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范围,从其年满 65 周岁退出执业队伍起,按月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六、聘期待遇
“乡聘村用”乡村医生享受服务补助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待遇,包括:
(一)乡镇卫生院根据相关规定为受聘的乡村医生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受聘乡村医生个人按照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企业职工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规定的比例缴纳参保费用,示范区财政对养老保险参保费用予以补助。
(二)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和基本医疗考核结果,落实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补助和一般诊疗费等三项补助经费。
(三)乡镇卫生院编制空缺需要招录卫生技术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在岗的“乡聘村用”乡村医生。
七、解除聘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乡村医生违法受到刑事处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二)受聘乡村医生不服从管理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或发生依照合同约定应当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
(三)受聘乡村医生达到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退休(退出)年龄的;
(四)受聘乡村医生主动申请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部门职责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示范区相关文件精神,做好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工作,核定年度招聘计划,接受应聘报名,收集、上报应聘人员相关资料,与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制定完善辖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推进实施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制度,牵头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或实施方案,牵头负责示范区内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审核人员资格,办理聘用人员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指导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协调示范区人社、财政金融、医保等部门落实工作职责,指导乡镇卫生院做好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工作。
(三)财政金融部门。负责落实受聘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的财政补助经费,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核定实行“乡聘村用”的乡村医生人数,保障受聘乡村医生规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做好参保登记及待遇支付工作。
(五)医保部门。负责做好自愿参保乡村医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及待遇支付等工作。
九、纪律与监督
在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工作中,对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的报名人员,一经查实,即取消聘用资格,坚决予以清退,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监督电话:0391-6633826。
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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