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21年度蚌埠学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辅导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69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三)坚持德才兼备、公平竞争。
二、组织机构
招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职辅导员招聘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三、招聘计划
本次专职辅导员招聘计划17人,其中女性8人、男性9人,全部纳入学校正式事业编制,具体招聘计划如下:
招聘 单位 | 岗位名称 | 岗位 代码 | 招聘 计划 | 学科专业 | 其他要求 |
学生处 | 专职辅导员 | 9001946 | 女8人 | 不限 | 中共党员 |
专职辅导员 | 9001947 | 男9人 | 不限 |
四、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遵守宪法和法律;
3. 具有良好的品行;
4. 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境外取得硕士学位的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
5. 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6. 年龄不超过30周岁(
7. 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8. 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聘用情形的人员,不予聘用。
(二)招聘对象还须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1.中共党员。党员证明应是本人目前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证明材料,加盖党组织公章,其他组织出具的证明无效。
2.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养,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热爱辅导员工作;
3. 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教育引导能力;
4. 具备较强的组织观念和纪律规矩意识,身心健康,能胜任辅导员工作;
5. 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3.现役军人;
4.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6.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五、招聘程序
(一)个人报名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填写《蚌埠学院公开招聘个人信息登记表》和《蚌埠学院应聘专职辅导员简明情况登记表》(见附件),报名具体要求如下:
1.《蚌埠学院公开招聘个人信息登记表》和《蚌埠学院应聘专职辅导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均命名为“专职辅导员(女或男)+姓名+毕业学校+学位”,“毕业学校”为最后学历毕业学校。
2.将《蚌埠学院公开招聘个人信息登记表》和《蚌埠学院应聘专职辅导员简明情况登记表》以2个附件形式(无须压缩打包)发至bbxyrczp@163.com(word版或pdf版,大小不超过
3.凡不按照上述要求投递《蚌埠学院公开招聘个人信息登记表》和《蚌埠学院应聘专职辅导员简明情况登记表》的将不予受理。应聘人员只能应聘一个招聘岗位,不得同时应聘多个岗位,否则将视为无效简历。
4.报名截止时间为
(二)资格审核
1.部门审核
学校资格复审前,学生工作部须按照蚌埠学院2021年专职辅导员招聘要求,完成简历审核工作,明确部门审核意见。人事处根据学生工作部资格初审情况,将资格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在人事处网站公布。
2.资格复审
考核前进行现场资格复审,专职辅导员招聘考核工作小组查验并核实有关证书、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资格验证材料包括: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硕士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硕士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从学信网官网注册查询下载并打印);
(3)境外取得硕士学位的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
(4)党组织出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或预备党员)证明,证明应是本人目前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出具的党员证明材料,加盖党组织公章、负责人签字,其它组织出具的证明无效;
(5)硕士应届毕业生须携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三方协议;
(6)岗位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其中具有本科高校专职辅导员工作经历的和具有本科高校思政课教师工作经历的,须提供工作经历证明;
(7)近期同底两张1寸免冠近照;
以上1-6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按上述顺序装订)同时携带参与资格验证。
(8)应聘同一岗位的,现场资格复审确认通过人数与招聘计划人数的比例上不低于3:1,对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取消或相应核减该岗位的招聘计划数;
(9)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有违纪违规、弄虚作假、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者报考资格或直接予以解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应聘者本人负责。通过资格复审且岗位未取消的应聘者为有效报名人员。现场资格复审通过人员方可领取准考证,并持本人身份证及准考证原件参加后续考试考核。
(三)考试考核
1.考核主体:学校专职辅导员招聘考核由人事处负责组织,整个过程在校纪委办的监督下进行。
2.考核方式:包括笔试和面试。
(1)笔试
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按40%计入考核总分。
笔试为辅导员岗位综合测试,主要内容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等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政策理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相关规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务、“四史”以及意识形态等基础知识、重要时政、案例分析、文案写作等。
(2)面试
满分100分,按60%计入考核总分。
内容:主要考核在履行辅导员职责过程中应具备的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等方面的能力。
面试成绩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入围面试的最后一名如有数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参加面试人选。
(3)笔试、面试的考核均由人事处负责组织。面试考核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外聘专家数量占一半以上。面试成绩现场评定与公布。
3.考核成绩
(1)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将笔试和面试成绩按比例综合计算。
(2)应聘人员综合成绩在人事处网页公布。综合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如综合成绩相同,则按面试成绩排序;如面试成绩也相同的,则按所在面试评委组所有评委成绩总分(不去最高分和最低分)排序;再相同的,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四)体检与考察
体检工作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20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考察工作根据专职辅导员岗位的要求,首先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资格条件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等方面的情况。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岗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24号)等文件精神,考察结束时考察对象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考察结论应为不合格。
(五)公示
对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后,在人事处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六)签约聘用
经学校批准的拟聘用人员,在公示无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本人需在规定时间携毕业证或学位证等材料到校人事处办理入职相关手续,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应届毕业生等人员可由所在学校相关部门出具能够正常毕业并能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已经毕业且届时未能提供本人毕业证或学位证等签约所需材料的拟聘用人员,按相关程序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13号)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须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七、有关事项
(一)2021年9月前须取得硕士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可以报考。
(二)学生工作部成立资格审核小组,审核过程务必做到严格把关,全面负责应聘人员的专业、学历等方面的资格审核,并将经资格审核小组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的审核结果报人事处。
(三)在学校资格复审时,具有海外学历的应聘人员在符合公告规定及岗位要求的报考资格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可的学历、学位认证材料。在学校资格审核时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视为审核不合格。
(四)面试环节严禁透露本人姓名、籍贯、毕业学校、导师姓名等个人信息,一经发现,取消面试资格。
(五)拟聘用人员如出现放弃聘用岗位,体检、考察或心理健康测试不符合要求,未在规定的时间报到,因其它原因被取消资格的情况,学校可以从该岗位中按照分数高低依次递补。
(六)在学校公示结束前以及公示期间的异议没有结论前,所公示的结果不是最终有效结论。
(七)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专职辅导员的招聘,具体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52-3177261(夏老师),0552-3177286(曾老师)。未尽事宜或需变更事宜另行通过校园网或人事处网页通知。
八、工作监督
学校纪委办全程监督本次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同时欢迎广大教职工进行监督。在公开选拔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监督电话:0552-3177258。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