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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2023年度社会招聘(博士岗位)公开招聘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31 21:05     浏览量:795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发展需要,经长江委批准,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博士岗位工作人员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简介

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成立于1978年,是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在流域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与水生态修复领域的主要技术支撑单位,同时也面向社会提供涉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相关技术服务。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围绕流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问题,完成了各项成果1000余项,先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测绘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教育部科技进步一等奖、湖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长江水利委员会科技特等奖等国家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30余项。

二、招聘的岗位人数

本次招聘的岗位、人数及所需要的其它条件等,详见《》(以下简称《计划表》)。

三、招聘人员待遇

聘用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现行政策和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有关规定执行。

四、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满足岗位所需的年龄、专业或技能等条件,详见《计划表》。

2023年应届毕业生取得相关学历、学位的时间一般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年龄、政治面貌、基层工作经历、资格证书等)截止时间均为发布公告当日。

报考岗位专业要求依据教育部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和2018年更新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对于因高校自设专业等原因未列入上述目录的专业,以《计划表》中的专业名称为准。

对于应届毕业生,应以其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对于其他人员,均应以其已获得的最高学历进行报考。

(六)毕业时须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毕业证和相应的学位证;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学位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材料。

(七)标注应聘人员条件为“只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岗位限2023年度应届毕业生报考。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2023年度应届毕业生对待。

参加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技特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

(八)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在编人员报考,须取得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后方能报考。

(九)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未满5年的人员,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2023年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则上不得报考。

(十)公开招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五、报考程序

(一)信息发布和岗位查询

公开招聘相关公告和《计划表》在长江水利网(www.cjw.gov.cn)和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网站(www.cwrpi.com)发布,请广大考生关注并下载计划表。

招考人数、具体岗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计划表》。报考人员对《计划表》有关岗位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资格条件有疑问需要咨询时,可直接与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联系。

(二)网上报名

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于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17:00期间登录长江水利网(www.cjw.gov.cn)左方的长江委人事招录专栏,进入二级页面,在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开招聘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录,在线提交报考申请,不接受现场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按最高学历选报1个岗位。报名时,应当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填写错误、遗漏信息或提供不真实信息的,责任自负。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报考资格。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工作人员将于报考申请提交2日内完成资格审核,报考人员可登录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开招聘服务平台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聘用资格。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可于2022年11月15日至11月17日17:00登录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开招聘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并缴费,考试费为50元/人。逾期未完成网上报名确认并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可以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出示相关证明后办理报名确认和减免费用手续。

(四)开考比例

为实现竞争择优,一般按照缴费确认人数与计划聘用人数不低于3:1的比例方可开考。报名结束后,对缴费确认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予以核减直至取消,并公布岗位计划调整情况。对被取消的岗位已缴费报考人员全额退费。

六、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报考人员资格审查通过后即可进入面试,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及面试时间、地点由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发布公告另行通知。面试人选及相关事宜详见长江水利网(www.cjw.gov.cn)和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网站(www.cwrpi.com)发布的面试公告。

面试重点测试报考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内容,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

面试结束后,报考人员可于面试结束3天后登录长江水利委员会公开招聘服务平台查询本人的面试成绩。

七、体检和考察

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计划聘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个别参加面试人数与计划聘用人数比例低于3:1比例的职位,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应当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小组使用同一套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或者用人单位在面试公告中确定的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体检和考察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执行。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采取实地走访、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学籍档案)、了解社会信用记录、同本人面谈等方法进行,主要了解考察人选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以及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八、公示

体检和考察结束后,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根据综合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长江水利网(www.cjw.gov.cn)和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网站(www.cwrpi.com)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岗位,以及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学历、毕业院校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九、聘用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对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审核备案;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审核备案,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审核备案。

拟聘用人员最迟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并到单位报到,逾期者其聘用资格无效。

十、递补和补招

招聘期间出现考生自愿放弃、因不可抗力确实无法参加等情形,由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集体研究决定该岗位是否递补。如果不递补,将由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在后续公告中予以说明;如果递补,将在后续公告中对递补的情形和方式予以明确。

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由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补招。如果补招,由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重新发布招聘公告并开展相关招聘活动。

十一、疫情防控

在招聘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人员理解、支持和配合。报考人员应当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有关要求,配合做好防疫工作。

十二、其他

报考人员应诚信应考,按要求参加考试考察,遵守公开招聘纪律规定。

考生在考试及体检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十三、联系电话

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岗位情况咨询:027-84874172

报名系统技术咨询:027-82829900、82820953

政策咨询监督:027-84874172

通讯地址: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515号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欢迎社会和考生监督,根据信访监督等有关规定,考生反映情况应当客观真实,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也可拨打政策咨询监督电话,若提出投诉请求还应载明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以便调查核实反馈。

本公告中有关政策口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人事局负责解释,《计划表》中所列内容由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附件:

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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