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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司法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开招录1名司法所辅助人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9 1:15     浏览量:789

因工作需要,赣州市司法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司法所辅助人员1名(聘用性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1.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坚持思想品德与个人素质并重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共公开招录1名司法所辅助人员,主要从事机关综合性工作。

三、招聘岗位资格条件及薪酬待遇

(一)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事业心强、有大局意识、吃苦耐劳、服从工作安排、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行为;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7年11月17日以后出生);

3.专业及学历要求: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4.同等条件下或面试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有政法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薪酬待遇

正式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参照执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特殊岗位自聘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四、招聘程序及方式

此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政审、公示、试用和正式聘用等环节和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22日24时止。

2.报名方式:此次招聘采取网上邮箱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定其他报名方式,报考人员请填写《》(见附件1)并手写签名,并将签字版报名表、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学历证明、相关工作证明、获奖证书扫描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等材料打包压缩发送至邮箱gzssfjkfqfj@163.com,备注:XX(姓名)报名材料,咨询电话:0797-8375522。

3.资格审查:11月22日前将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报名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等未通过初审的将电话通知,期间报名人员请保持电话畅通。审查符合条件者将通知参加面试。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整个过程(含聘用后的试用期内)。应聘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报名,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执伪造证件或其他与招聘条件不符的情形,将立即取消应聘资格。

(二)面试

1.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方式和内容:实行结构化面试,总分值100分,合格分60分,现场出分;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组织协调、语言表达、临场应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3.考生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不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考场候考的,视为放弃面试。

(三)体检及政审

根据面试成绩高低,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体检入围人选。

1.经面试、考察后确定的入围人选,统一组织在指定体检中心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体检费用自理,体检费用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收费标准收取。

3.政审主要审查其政治品质和有无违法违纪方面问题。

4.因个人原因放弃或体检、政审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空缺,根据得分顺序,可安排后续人员依次递补进入体检、政审。

(四)公示

对体检、政审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网、“法治赣州经开区”微信公众号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查无实据者,由我局为体检、政审合格的拟聘人员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五)试用

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期间按对应工资的80%发放。

(六)正式聘用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若考生与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须自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不予聘用。

(七)人才储备库

面试合格且未录用的人员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列,取前50%人员(有小数的四舍五入)列入人才储备库。如入职人员离职,可根据需要从人才储备库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五、本次招聘将按照赣州市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确保招聘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一)考生应主动加强防疫知识学习,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和卫生习惯。应聘期间,合理安排出行和食宿,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加强自我健康管理。

(二)请考生务必在考前或入赣州前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和“赣服通”平台申领“赣通码”,来(返)赣州考生应提前填报“赣通码”内入赣(返乡)登记信息。

(三)考生有以下情形的,须提供相关入场证明,方可入场参加考试:

1.14天内从省外入赣,但无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级旅居史的,须提供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7天内出现发热、干咳、嗅觉减退等异常状况的,须提供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其他按规定应提供考试入场证明的情形。

(四)考生凡有虚假或不实承诺、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应聘;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赣州市司法局开发区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

赣州市司法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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