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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部分事业单位2021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08 18:14     浏览量:909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5号)的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部分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工作人员,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招聘人数

1、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

3、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4、上海市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地下管线监察事务中心)

以上4家单位共招聘10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

2、参加2021年4月17日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组织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成绩达到全市平均成绩(104.1分)及以上且未被事业单位聘用的考生。

3、具备报告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详见附件1《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部分事业单位2021年公开招聘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

4、外省市社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一年以上,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5、报考人员年龄计算方法:报考人员年龄要求如为“年龄上限35周岁”,这个条件是指1986年1月1日之后出生。

三、报名时间和方式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16:00。

2、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电子邮件报名方式,请在公告末下载附件2《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报名表》(以下简称《应聘报名表》),并填写完整。

报名时须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正反面)、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外省市社会人员上海市居住证(正反面)、国内学历、学位证书/海外学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扫描件、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招聘简章》中所要求的其他材料扫描件;提供本人2021年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成绩证明(截图要求包含个人照片、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码及成绩列表)。

应聘人员应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将填写完整的《应聘报名表》(须在表格最后签名)的扫描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统一压缩,作为附件发送电子邮件至jnnhsa@163.com。邮件标题及附件名称以“应聘单位-应聘岗位编号-姓名-笔试分数”(例如: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001-张三-150)的格式命名,不接受其他格式的报名表或者个人简历,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报名材料的,视作无效报名。

3、特别告知:应聘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意向报考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专业要求进行报名,仅限报考一个岗位,如重复报名,视为无效,不能进入后续环节。

本次招聘实行告知承诺制。应聘人员应依据公布的报考条件和《招聘简章》中的具体岗位要求,如实填写《应聘报名表》。应聘人员应确认本人完全符合相关岗位的报考条件,如对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存在疑问,应及时向招聘单位进一步咨询确认。如不符合报考条件,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四、资格审查

各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筛选和资格审查。

五、笔试与面试

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照岗位要求的面试比例确定面试名单,由各招聘单位组织面试,未进入面试的人员不另行通知。

进入体检考察人员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六、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由招聘单位择优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考察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和考察标准。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不得聘用。

七、公示与聘用

根据面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公示7天。

公示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报批聘用手续,并享受规定的待遇。

八、防疫要求

根据目前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为切实保障广大应聘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应聘人员必须完成“随申码”注册申请,并下载打印附件3《面试健康承诺书》。

面试当日,考生须至少提前45分钟到达考点,预留足够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进入考点时,考生须接受防疫安全检查,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纸质《面试健康承诺书》(填写完整并签字确认)、上海“随申码”绿码(当日更新)、“行程码”,经体温查验<37.3℃的可进入考点。

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应聘人员务必及时关注并遵照执行。凡不实承诺、隐瞒病史、旅行史、接触史、逃避防疫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联系方式

招聘单位咨询电话:详见附件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23116457

中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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