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赣州市司法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特殊岗位自聘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1.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坚持思想品德与个人素质并重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人数、资格条件及薪酬待遇
(一)岗位及人数
1名,主要从事机关综合性工作。
(二)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事业心强、有大局意识、吃苦耐劳、服从工作安排、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行为;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7年11月29日以后出生);
3.专业及学历要求: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三)下列人员不具备报考资格:
1.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以上治安管理处罚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曾因违纪违规被用人单位开除、辞退或解聘的。
4.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5.其他不符合聘用的情形。
(四)薪酬待遇
正式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执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特殊岗位自聘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三、招聘程序及方式
此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试用和正式聘用等环节和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2月2日24时止。
2.报名方式:此次招聘采取网上邮箱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定其他报名方式,报考人员请填写《》(见附件)并手写签名,并按照编号顺序将①《报名表》;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毕业证、学位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学信网学历证明;④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获奖证书扫描件打包压缩发送至邮箱gzssfjkfqfj@163.com,备注:XX(姓名)报名特岗材料,咨询电话:0797-8375522。
3.资格审查:12月2日前将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报名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等未通过初审的将电话通知,期间报名人员请保持电话畅通。审查符合条件者将通知参加面试。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整个过程(含聘用后的试用期内)。应聘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报名,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执伪造证件或其他与招聘条件不符的情形,将立即取消应聘资格。
(二)笔试
1.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笔试方式和内容:笔试科目一门,总分值100分,采取闭卷答题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写作水平。
3.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1:3比例确定面试人选(与入闱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一并列入)。
(三)面试
1.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方式和内容:实行结构化面试,总分值100分,现场出分;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组织协调、语言表达、临场应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3.考生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不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考场候考的,视为放弃面试。
4.考试总成绩确定:总成绩按照笔试占比50%+面试占比50%计算。(如总成绩出现同分的,取笔试成绩高分者)
(四)体检及政审
面试结束后,根据考生的考试总成绩,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
1.统一组织入闱对象在指定体检中心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费用自理。
2.政审主要审查其政治品质和有无违法违纪方面问题。
3.因个人原因放弃或体检、政审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空缺,根据得分顺序,可安排后续人员依次递补进入体检、政审。
(五)公示
对体检、政审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网、“法治赣州经开区”微信公众号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查无实据者,由我局为体检、政审合格的拟聘人员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六)试用
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期间按对应工资的80%发放。
(七)正式聘用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若考生与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须自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否则不予聘用。
四、本次招聘将按照赣州市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确保招聘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一)考生应主动加强防疫知识学习,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和卫生习惯。应聘期间,合理安排出行和食宿,主动减少外出和不必要的聚集、人员接触,加强自我健康管理。
(二)请考生务必在考前或入赣州前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和“赣服通”平台申领“赣通码”,来(返)赣州考生应提前填报“赣通码”内入赣(返乡)登记信息。
(三)考生有以下情形的,须提供相关入场证明,方可入场参加考试:
1.14天内从省外入赣,但无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级旅居史的,须提供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7天内出现发热、干咳、嗅觉减退等异常状况的,须提供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其他按规定应提供考试入场证明的情形。
(四)考生凡有虚假或不实承诺、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应聘;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赣州市司法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解释。
赣州市司法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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