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经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我校决定面向全市范围内在编在岗教师公开选调2名事业单位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调原则
选调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选调岗位和数量
高中英语教师1名、高中化学实验员1名。
三、选调范围和资格条件
(一)选调范围
全市范围内在编在岗教师。
(二)资格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有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
2. 具有事业编制的正式公办学校教师身份;
3. 英语教师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1977年11月20日以后出生),化学实验员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1977年11月20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4.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 起点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 任职时间、工作经历时间、报考年龄等其他涉及到时间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20日;
8. 经当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
(三)专业资格条件
1. 专业要求:英语教师需本科类师范院校英语专业,且在普通高中任教10年及以上,教学效果好。化学实验员需本科类师范院校化学专业,在普通高中担任过化学教师10年及以上,教学效果好,热爱化学实验员工作。
2. 岗位要求:具有较强的纪律意识、质量意识,责任感强,具有较高的文字水平、协调能力、组织能力、业务能力;业绩突出,深受学生喜爱。
3. 取得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具备中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任职资格。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 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3. 尚在试用期内的;
4.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 受处分期间或惩罚期未满以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6.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
2022年12月12日至12月16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报名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6日下午17:30。
(二)报名地点
随州市第二中学党委办公室(明政楼5楼)
联系电话:15997867266(王老师)
(三)报名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 《随州市第二中学2022年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提交到随州市第二中学党委办公室(含电子版、纸质版需盖好公章),一式三份;
2.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事业单位人员身份材料(录用审批表等);
5. 近3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6. 近期二寸免冠正面证件照4张;
7. 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 报名必须本人到场,不得委托他人报名。
(四)资格审查
随州市第二中学党委办公室收到报考者提交的相关资料后,现场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审查贯穿整个选调过程,若发现故意隐瞒本人重要信息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选调资格。
五、考试方式及成绩计算
本次选调考试采取先笔试后面试的方法。如报名人数未达到1:3,则直接进行面试。笔试、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笔试满分各为100分,其中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总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面试成绩×70%+笔试成绩×30%。报考人数与选调岗位计划数比例等于1:1时,实行最低合格分数线控制,未达到面试最低合格分数80分者不予聘用。
(一)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满分为100分,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主要测试综合知识和业务知识。
(二)面试
面试采取试讲或说课的方式,满分为100分,占总分的70%。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等。
六、考察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考察人数与招录计划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其中,综合成绩排名总分相同的,取面试成绩高者进入考察,面试成绩仍然相同的,均进入考察)。主要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工作实绩、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群众公认度、是否符合职位要求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察政治品质、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
七、确定拟调动人员
选调单位根据考生综合成绩、考察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拟调动人选。
八、公示与调动
经试岗合格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反映或反映问题查实不影响选调的,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经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后,选调单位与选调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岗位管理,并按所聘岗位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九、其他要求
对违反公开选调纪律的考生和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招聘工作监督举报电话:0722—3590902。
参加选调考试人员应当自觉服从考试组织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配合做好防疫工作,不服从考试组织单位防疫工作安排的,取消选调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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