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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2023年公开招募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7 10:45     浏览量:1203

为提高农村卫生医疗服务水平,深入贯彻《关于印发<通州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京通办字〔2019〕60号)文件精神,积极落实《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19号)提出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加快推进通州区乡村医生岗位人员配置,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期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具体事项如下:

一、招募范围

招募范围:马驹桥镇、漷县镇、西集镇、永乐店镇、宋庄镇、台湖镇、张家湾、于家务乡等8个乡镇23个村卫生室23名乡村医生岗位人员(详见附件1)

二、乡村医生的岗位职责

1.“乡村医生岗位”专指在农村地区的村卫生室为辖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岗位。

2.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4.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需要转诊的患者及时转至乡镇以上医疗机构。

5.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6.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统一管理下,完成卫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三、乡村医生招募条件

(一)基本要求

1.年龄≤55岁。

2.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

3.全科、中医(除外科)。

4.具备与乡村医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无不良执业记录。

5.身体健康,能胜任乡村医生岗位工作。

6.有运营村卫生室能力和所需资金(比如采购药品时需要提前垫付的药费等经营周转费用)。

(二)退休聘用人员要求

医院退休且具有全科、中医类医师执业资质的人员可进行返聘(年龄70岁以下)。

(三)有下面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参加招募

1.属于《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情形的人员。

2.曾因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或《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受过处罚的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4.录用人员到岗后,原则上应确保在岗执业两年,不得同时与其他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期间,违反服务协议的不允许再次应招;期满,有继续留任意愿且村委会同意的,可以续签服务协议,不再履行招募手续。

四、岗位待遇

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19号)。乡村医生岗位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基础上,经考核合格的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500元,其中40%为承担基本医疗和使用基本药物的补助,60%为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补助额度的40%按月发放,60%经考核合格后根据结果按季度发放。

招募录用人员需接受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所属村委会的双重管理,负责村卫生室运营,不得与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劳动合同关系。

五、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报名表(附二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扫描为PDF格式)(详见附件2)

2.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证书(扫描件)

4.相关学历证明(扫描件)

注意:证件类复印件需将有效内容全部复印,以上复印件需要统一用A4纸复印。

学历、资历等相关资格条件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

六、招募时间和地址

初审材料递交时间:2023年2月6日-2月10日

递交方式:材料电子版报至邮箱tzqjcyx@bjtzh.gov.cn

复审材料递交时间:2023年2月15日-2月17日

地点:初审合格者将报名需要的材料纸质版送至区卫健委113室进行复审。

政策咨询:王颖  王硕    联系电话:69547455-8113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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