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医疗保障基金全方位监管格局,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保基金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选聘医保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善于调查研究,能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敢于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中国公民。
(二)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具备与履行基金监督职责相适应的时间精力和健康条件。热心社会公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医疗保障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作职责
(一)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保管理过程中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二)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医药服务、使用医保基金,以及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等进行社会监督;
(三)应邀参加医疗保障部门召开的会议,听取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关于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的报告,对医疗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宣传工作。
三、选聘方式
(一)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选聘;
(二)区医保基金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
(三)区医保局发出定向邀请。
四、选解聘程序
(一)报名
2023年2月10日至2月17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填写《清江浦区医保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人员信息表》(见附件1)填写后,将纸质版(或电子和扫描件)信息表于2月18日前交区医保局基金监管和法规科(或邮箱)。
(二)审查
报名结束后,区医保局对报名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定拟聘人员。
(三)聘任
对符合条件的拟聘人员,由区医保局提请上级医保部门,经复核后,颁发医保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聘任证书。医保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为2年,期满后根据情况续聘或另聘,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四)解聘
医保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1.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在医保基金监管监督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漏秘密等行为的;
3.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医保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的;
4.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医保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的;
5.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医保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的。
医保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被解聘的,区医保局将予以公告,注销医保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聘任证书。
联系人:赵洪杰联系电话:83833329
邮箱:1574617492@qq.com
地址: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03号
五、本公告由淮安市清江浦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淮安市清江浦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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