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落于黄海北部美丽的海滨城市庄河,有一所妇幼皆知的医院,这就是庄河市妇幼保健院(现更名为庄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该院创建于1987年,是庄河地区唯一集保健、医疗、科研、预防为一体的妇幼保健三级专科医院。
医院技术力量雄厚,现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90余人;高精尖医疗设备总值3000余万元。医院专科特色突出。妇科、产科、儿科、保健等学科领域在本地区乃至周边地区独占鳌头。为适应医院发展和工作需要,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医护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聘岗位及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能和其他资格条件;
5.具有良好的品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3年2月8日—2023年3月8日。
2、报名方式:报考人员实行网上报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可将报名材料发送至庄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人事科电子邮箱(zhsfybjyrsk@163.com)进行报名。报考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齐全且保证真实有效。因考生上传资料内容不全,无法辨别或附件损坏无法查看,导致资格审查无法进行的,报名无效,后果本人自负。
报名时需上传的材料及顺序为:
① 报名登记表;
② 本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③ 毕业证、学位证;
④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验证码需在有效期内);
⑤ 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等;
⑥ 近期小2寸电子版彩色免冠照片。
上述上传的审核材料均要求为原件的扫描件(PDF格式)。所有报名信息均以提供的各类证件原件的PDF文件为准。
3.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应聘人员应如实上传有关信息和材料,弄虚作假或与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应聘资格。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二、招聘程序
(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岗位招聘信息;
(二)应聘人员报名、资格审查、填写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
(三)笔试;
(四)面试;
(五)考察和体检;
(六)公示;
(七)录用。
三、信息发布
通过庄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四、资格审查程序
1、对报名人员网上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合格者,领取准考证(另行通知)。
五、笔试与面试
(一)笔试
1. 笔试内容: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与职业能力测试两部分,试卷满分为100分。
2.笔试时间:另行通知。
3.笔试地点:另行通知。
4.笔试要求:笔试以闭卷的方式进行。报名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参加考试时,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准考证》,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5.笔试合格人员,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所招聘人数1:2的比例拟定面试入围人员,如按比例确定的最后一名人选笔试成绩并列,均视为拟定面试入围人员。不足1:2比例的岗位,笔试成绩合格均可参加面试。
(二)面试
1.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2.面试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内容:面试主要考察报考人员适应实际工作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以及综合分析、举止仪表、语言表达、人际交往及情绪控制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面试满分为100分。
4.面试要求:报考人员参加面试时,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和面试准考证,证件不合格者,不得参加面试。面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的报考人员不允许进入考场,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三)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按照笔试、面试成绩权重计分法计算,其权重为5:5,考试成绩=笔试成绩x50%+面试成绩x50%,依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六、考察和体检
拟录用人员全部参加体检。拟录用人员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体检合格者即确定为录用人员,因体检不合格而产生的招聘岗位空缺,按照总成绩递补体检。
七、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庄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如有异议或相关事宜查询,请拨打咨询电话:0411-89845457、89845417。
八、报到及录用
1、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拟录用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来我院报到,报到时间由庄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人事科通知。
2、我院将按有关规定完备用人手续,订立劳动合同。
3、在职报考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的相关证明。拟聘用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