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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田源乡关于公开招聘交通协管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17 20:25     浏览量:551

为做好我乡铁路沿线交通安全治理、集镇街道及周边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经研究同意,拟招聘一名交通协管员,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

交通协管员1名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

4.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以下(在1988年2月至2005年2月期间出生),男性,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5.有较强的沟通、协调和表达能力,能服从安排、爱岗敬业、吃苦耐劳;

6.同等条件下,优先和重点聘用清流县脱贫户人员及其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过治安处罚、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因违规违纪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4.受过党政纪处分的;

5.失信人员;

6.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被给予不得报考处理期限内人员;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人员。

三、报名时间、方法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本次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1.公告时间:2023年2月17日。

2.报名时间:2023年2月24日至2月25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逾期一律不再接受报名。

3.报名地点及联系人:清流县田源乡政府党政办,刘煜慧,0598-7923008。

(二)报名方法

1.报名方式:符合条件有意向的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同底版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填写好清流县田源乡交通协管员报名表(附件2)纸质版到报名地点现场报名(报名材料扫描件发送至qltyzz@163.com),报名人员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本次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的全过程,报名人员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名人员实际情况与资格条件不符以及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招聘资格。

(三)资格审查

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对报名人员的基本信息、报考资格等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拟面试人员。

四、招聘程序

招聘分面试、体检、公示、聘用4个程序。

(一)面试。面试总分100分,面试成绩70分以上方为合格。岗位招聘人数与实际面试人数1:1时,报名人员的面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方可列为体检对象。面试人选、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成绩在个人面试结束后即向面试对象现场公布。

(二)体检。面试成绩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向田源乡提供纪检、综治、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清流县田源乡交通协管员协审表》。根据面试成绩及协审表,按照招聘人选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规定执行,由田源乡统一组织,费用由体检人员自理。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者,自知道体检结论起7天内本人有权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费用由体检人员自理。对有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空缺岗位,按考生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三)公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把关口,对体检、考核合格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拟聘用人员。对拟聘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经乡党委研究确定为交通协管员。

(四)聘用

1.此次招聘的劳务派遣工作人员被录取后,按有关规定签订3年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合同的,劳动关系自行解除。

2.本次受聘人员应服从工作岗位安排。因聘用者自动放弃等原因产生的岗位空缺,在本次招聘结束一个月内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体检考核。聘用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3.聘用人员待遇按照《清流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工资指导意见(试行)》(清人社〔2020〕4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由县财政核拨。用人单位为个人办理“五险一金”,“五险一金”费用按相关规定由单位与个人按比例缴纳。

附件1:

招聘岗位及要求

序号

招聘岗位

招聘人数

性别

专业

学历

1

交通协管员

1

不限

全日制本科

附件2:

清流县田源乡交通协管员报名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请粘贴近期

1寸正面免冠

彩色相片

身份证

号码


籍贯


民族


参加工作时间


出生地


婚姻

状况


政治

面貌


现工作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学习

工作经历


本人

声明

我上述填写内容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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