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沈阳市房产局所属事业单位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均可报名。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
1.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详见《2023年沈阳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附件)。
2.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要求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7年2月27日至2005年2月27日(含)期间出生〕。
3.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聘人员应于2023年1月31日(含)前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认证的专业须与招聘规定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4.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23年8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招聘岗位所需的相关资格证书,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5.招聘岗位条件中标明“仅限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岗位,专门招聘202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2021年、2022年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他人员不能报考。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6.应聘人员的工作经历计算日期和其他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23年1月31日(含)。
7.应聘人员需适应节假日、周末及夜间值班工作要求。
(三)下列情形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4.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届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不得报考。
三、招聘方式
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发布公告。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rsj.shenyang.gov.cn
沈阳市房产局:http://fcj.shenyang.gov.cn/
沈阳市考试院:http://www.sysksy.cn
(二)报名及网上资格审核
本次招聘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名网址:沈阳市考试院:http://www.sysksy.cn
1.报名时间:2023年2月27日10时至3月1日17时。届时,应聘人员登录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30KB以下)。
2.网上资格审核。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应聘人员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须如实上传身份证、大专及以上各层次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扫描件。招聘单位将在24小时内通过报名系统对应聘人员报考资格进行初审,请应聘人员注意登录报名系统查看审核结果是否通过,并保持手机畅通。
3.查询审查结果。应聘人员提交报名信息后,24小时内初审完毕,初审时间顺延至2023年3月2日17时。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其考试和应聘资格。
4.缴费确认。通过审核的应聘人员,须重新登录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通过网上支付缴纳考务费,考务费为50元人民币,请务必于3月3日12时前完成缴费。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应聘人员在网上缴费后,再次登录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查看本人的交费状态是否为“已交费”,如果显示其它状态,请及时拨打“技术支持电话”查询(查询时请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报名序号、缴费时间等信息)。考务费缴纳成功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
5.网上打印准考证。缴费成功的报名人员,于2023年3月22日10时至2023年3月25日9时登录沈阳市考试院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各一式两份,黑白、彩色均可),并妥善保管,以备资格审查、面试环节使用。
6.岗位调剂与削减。招聘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计划达不到2:1时,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已取消岗位的应聘人员,可以在2023年3月6日13时至15时内报考其他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三)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分为笔试、现场资格审查和面试三个环节。
1.笔试
笔试时间:2023年3月25日9:00-10:30。
笔试全部为客观性试题,笔试内容详见《2023年沈阳市房产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应聘人员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满分为100分。
应聘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笔试成绩在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具体时间请关注沈阳市考试院官方网站成绩查询入口。
笔试阅卷结束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沈阳市房产局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2.现场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宜通过沈阳市房产局官方网站发布。按照招聘岗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招聘单位依据招聘公告、岗位资格条件等,对应聘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应聘人员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招聘岗位所涉及的要求条件以及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等材料。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因提供证件、信息等与招聘岗位要求条件不符而取消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自负后果,由此产生的岗位空缺由报考该岗位人员依次递补。
3.面试
面试公告及参加面试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房产局官方网站公布。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应聘人员通过现场资格审查后,按照招聘计划数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最后一名进入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进入面试,未达到规定的面试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前,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进行递补。面试开始后,不再进行递补。
4.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40%(保留两位小数)+面试成绩×60%(保留两位小数)。
(四)体检
体检人员名单通过沈阳市房产局官方网站公布。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聘单位提出。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因体检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五)考察
由招聘单位组织对拟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由招聘单位党组织出具考察意见,并存入拟聘用人员档案。
考察后,因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等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六)公示与聘用
拟聘用人员信息通过沈阳市房产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的拟聘用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公示有疑义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员,招聘单位将通知本人报到,如在通知后15日内仍未报到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五、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
(二)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体检医生等凡与应聘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应聘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一)本次招聘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用人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三)应聘人员要及时关注相关网站的公告信息,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未能参加笔试、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招聘环节的,视为放弃应聘资格。
(四)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凡被认定为抄袭、协助抄袭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由沈阳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八、联系电话
(一)招聘政策、报名条件及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沈阳市房产局:024-24165305
(二)技术支持及笔试考务咨询电话:
沈阳市考试院:024-67989720
(三)纪律监督电话: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4-22539027
(四)电话咨询时段:
工作日9:00-11:00,13:30-16:00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考试院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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