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阜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成立于1970年,集医疗、教学、科研、康复和防治职能于一体的治疗精神心理、神经性疾病为主的国家三级专科医院。
编制床位1070张,现有职工近600人,高、中级职称200余人。年门诊量近20万人次,年收治病人1.4万余人次。医院精神医学科是安徽省医疗卫生重点专科,亚专科完善,形成临床心理科、睡眠医学科、物质依赖科、儿少心理科、老年精神科、心身医学科等多方向优势专科群。神经内科在癫痫规范治疗、记忆门诊及神经认知障碍筛查等方面优势明显,获批国家级记忆防治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公开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卫技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安徽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78号)、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公立医院人事编制制度改革的意见》(阜政办〔2013〕44号)、阜阳市编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公立医院编制周转池制度的实施意见》(阜编办〔2018〕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23年度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校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坚持考试考察、择优聘用;
(三)坚持统一组织、分工负责。
二、招聘计划
我院校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12名(详见附件)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3.现役军人;
4.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因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被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且记录期限未满的人员;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6.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尚在最低服务年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具体条件
1.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需提供综合成绩在年级排名前1/3名次的证明,需由所属学校系部加盖公章;双一流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不提供综合成绩排名;已取得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本科毕业生,可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2.硕、博研究生须是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第一起点学历要求为国家统招普通高校本科相应专业或临床医学专业。
3.卫生类硕、博研究生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或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专业型硕、博研究生报到时须具有规培证。
4.本科年龄要求“28周岁以下”为“1994年3月1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依此类推),硕士研究生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原则上要求“35周岁以下”。
四、现场报名
考生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含学校推荐表)、就业协议书(本科学历的人员需提供学校出具的综合排名前三分之一的证明及就业协议,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就业推荐表),于2023年3月11日上午8:00—11:30在安徽医科大学梅山路校区体育场进行现场报名。通过资格初审后,当场开具面试通知书,考生凭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
五、资格审查
凡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或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报考资格。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报考人员提供的报考证件必须真实完整。招聘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将随时取消其聘用资格。
六、面试
考生携带身份证原件及报名所需证书原件按照通知书上面试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应变能力、专业知识、业务能力以及潜能等,面试满分为100分。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少于或等于岗位招聘计划数的,为确保新进人员基本素质,设定面试最低控制合格分数线(70分),对专业测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进入体检和考察。
根据岗位招聘计划数和应聘人员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等额确定拟体检考察对象,最后一名如有考生面试成绩相同的,则当场加试确定拟聘用人选。
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并现场与其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校园招聘拟聘协议书》。
七、体检考察
体检标准参照《关于修订
八、公示
医院对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九、签约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聘用报批手续。对违反招聘规定或未能在2023年9月30日前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相应层次学历、学位证书或原件与提供材料不一致的的报考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我院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上班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我院须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聘用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十、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58-2256852(人事科)
监督电话:0558-2256809(监察室)
上述信息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于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特此公告。
阜阳市第三人民医院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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