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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09 2:47     浏览量:860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张店区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聘用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名额

(一)聘用制书记员10名(其中,男5名、女5名);

(二)聘用制车辆驾驶员4名。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口齿清晰,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具有张店区、高新区、经开区户籍或者在以上地区有稳定住所;

4.服从安排,吃苦耐劳,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5.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6.同等条件下,有法院工作履历的优先考虑。

(二)岗位条件

1.聘用制书记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30周岁(截至公告之日);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办公软件操作,计算机中文录入速度每分钟80字以上;同等条件下,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优先考虑,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2.聘用制车辆驾驶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45周岁(截至公告之日);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持有B1及以上驾驶证,驾龄满5周年以上,未发生因本人原因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了解车辆构造和基本性能,具备基本的车辆维修技能;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或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优先考虑,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3.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人员;

4.受纪律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人员;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人员;

6.在各类社会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7.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8.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9.本院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在职干警,或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回避情形的人员;

10.具有近亲属从事律师、法律工作者职业等回避情形的;

11.已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

12.其他不宜从事人民法院工作的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程序

1.报名方式:

报名人员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后请参照模板规范填写《张店区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报名表》。填报信息务必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报名资格。

2.需提供资料:

(1)《张店区人民法院聘用制人员报名表》原件(A4纸打印,张贴2寸免冠彩色照片);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书、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近期同底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7)退伍军人报名的还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8)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

(9)在职人员报考的需提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一份。

以上需要提供复印件的数量为1份。

3.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开始至2023年3月21日17:00止;

(2)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请于报名时间内携带上述报名材料到张店区人民法院办公楼1011房间现场报名(张店区新村西路180号,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二)聘用程序

1.资格审查

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者通知参加业务技能测试,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录过程。

2.业务技能测试

(1)聘用制书记员业务技能测试内容为计算机打字能力测试。

(2)聘用制车辆驾驶员业务技能测试内容为机动车驾驶。

相关测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等另行通知,请在报名成功后务必保证手机畅通,若因个人原因未收到通知或者不按时参加业务技能测试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安排补考。

3.面试

根据业务技能测试成绩,分类别按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4.体检

根据考试、面试成绩,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由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统一组织,个人自行承担体检费用,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5.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招聘人员进行考察,考察主要围绕政治表现、品行操守、能力素质、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6.录用

根据考试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试用期2个月,期满考核合格的由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

四、福利待遇

聘用制人员工资待遇不低于淄博市张店区最低工资标准,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从工资中扣除);单位提供办公设备、工作制服等必要保障。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房女士;联系电话:0533-2865279(请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拨打)

本公告由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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