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我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
符合招聘条件的在职或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职位
精神科见习医师2名
三、招聘职位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精神卫生事业;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良好职业道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和心理健康。
3.具备招聘职位要求的具体条件(见附件1)。其中:学历以毕业证书为准;专业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准;年龄以有效身份证为准(截止日期为2023年2月27日)。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4.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5.现役军人。
6.其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违反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五、招聘程序和方式
1.公开报名:凡符合条件的报名者,请持《泸州市精神病医院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毕业证、有效身份证、相应专业资格证、执业证,以上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1寸照片2张,到泸州市精神病医院组织人事部,进行资格审查。报名者若系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还需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联系电话0830—3108119。
2.报名时间:2023年3月10日—2023年3月16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17:30)。
3.参加报名的人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全部进入考核。
4.考核方式: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
最终成绩=面试成绩。
考试时间:2023年3月17日 上午9:00—12:00。
考试地点:行政楼五楼小会议室。
注意:请参加考试的考生带好个人身份证原件。
5.体检:
①体检人员的确定:根据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人员(成绩并列的,再次组织面试进行筛选)。
②体检组织及标准:体检由组织人事部负责组织,在院内进行有关项目的体检。
③应聘人员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④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弃权。
6.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复核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作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对考察发现不符合要求、反映较差以及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可以暂缓直至取消聘用资格。
7.公示:对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医院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聘用等手续。
六、有关问题说明
应聘者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先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或终止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不予聘用。应聘者报名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七、公告解释权
本公告由泸州市精神病医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