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双减”工作部署和要求,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有效监督,落实常态化监管,拟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组建公众监督队伍参与校外培训治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对象
社会监督员主要从新闻媒体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教师、社区工作者、“两代表一委员”、公检法司和纪检监察部门代表、家长代表、退休人员等社会人士中选聘。
二、选聘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热心教育事业,关注教育发展,对国家“双减”工作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有比较深入的学习和了解,热爱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荣誉感,认真履行职责;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密切联系群众、公信力较强;
(四)热心公益事业,社会活动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从事监督工作的必要时间;
(五)在本市居住,年龄在30周岁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可以从事监督的身体健康条件;
(六)无刑事处罚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工作职责和监督内容
(一)工作职责
1.掌握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知识;
2.通过应邀或自行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检查、监督活动。及时反映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问题,提供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相关线索及证据。
3.及时反映校外培训治理中共性的困难、问题和薄弱环节;
4.提出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内容
主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证照资质、培训内容、从业人员、培训材料、培训时间、收费监管、安全管理等办学重点内容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监督反馈,具体包括:
1.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房屋建筑、食品卫生、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校外培训机构是否无证(指办学许可证、核准书)无照(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证照不全非法开展培训活动;
3.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行为,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是否超过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是否超过21:00;
4.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超标超前超范围培训、培训内容低俗违法等行为;
5.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6.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培训活动等行为,如“一对一”“一对多”“家政服务”“住家教师”等隐形变异学科类违规培训;
7.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培训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是否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显著位置公布;
8.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预收费是否全部纳入资金监管;
9.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是否超前收费(一次性缴费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单科目不超过60课时且不超过5000元);
10.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培训材料违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四、管理与选聘
(一)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1.社会监督员聘期3年,自受聘之日起计算。
2.社会监督员工作属志愿服务性工作,不享受工作报酬。
3.社会监督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予以解聘:
(1)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2)监督反馈过程中存在故意捏造与事实不符行为的;
(3)身体健康情况不再适合监督工作的;
(4)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社会监督员的;
(5)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社会监督员的。
(二)社会监督员的选聘
1.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报名,最终人选由市“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统筹报名情况予以确认,名单向社会公布。
2.报名时间为2023年3月15日起至4月10日止。
3.有意向者须完整规范填写“”,个人自荐需在报名表上亲笔签名,单位推荐则需加盖单位公章。推荐信息表电子稿和扫描件(或照片)请发至邮箱276095094@qq.com,联系电话6467991。
宜昌市“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3年3月16日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 片 | |||
民 族 | 籍贯 | 政治面貌 | ||||
身份证号 | 健康 状况 | |||||
工作单位 | 职务 (职称) | |||||
手机号码 | 微信号 | |||||
人员类型(可多选) | 新闻媒体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 教师□ 社区工作者□ “两代表一委员”□ 家长代表□ 退休人员□ 其他□ | |||||
简 历 | ||||||
自荐理由或 推荐单位意见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查 意见 | ||||||
备注 |
说明:此表个人自荐需亲笔签名,单位推荐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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