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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公安交通管理保障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交通协管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4 12:31     浏览量:633

因轨道建设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宁波市公安交通管理保障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交通协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路面勤务岗位102人,派驻至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下属各交警大队协助民警、辅警从事路面交通管理工作。其中海曙辖区26人、江北辖区8人、鄞州辖区53人(含东钱湖8人)、快速路(高架)辖区15人。

以上岗位实行劳务派遣制,参照辅警要求管理,人均年保障经费8.7万元(以上保障经费均含薪资、五险一金及相关福利保障等)。

二、应聘条件

(一)岗位要求

男性,18周岁以上38周岁以下,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二)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热爱公安事业,品行端正;

3.自愿从事交通管理辅助工作,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素质、工作能力、专业资质或专业技能;

5.具有拟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等条件下,退役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予以优先录用。

(三)不得报考情形

1、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4、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

5、曾因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6、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7、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

9、因违法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10、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1、有精神病家族史的;

12、其他不适宜从事公安交通管理辅助工作。

三、报名流程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资格审查、面试、笔试、政审、体检等程序后择优录取。录用后与第三方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满员截止(视报名情况每满20人即组织测试);

2.报名地点1:宁波中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345号金都国际27楼)。联系人:王老师/吴老师,联系电话:13805892478/18958258329,0574-87116117;

报名地点2:浙江省对外服务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市甬江大道1号宁波书城8号楼A座9楼)。联系人:钟老师,联系电话:18775390624,0574-87327320;

报名地点3:宁波市汇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江夏街道大沙泥街54号中央商座2-20)。联系人:赵老师,联系电话:0574-87080786。

现场报名需携带以下资料:

(1)户口簿复印件(含本人、父母亲、兄弟姐妹、配偶、子女),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大专及以上学历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在线验证报告一份;

(3)个人信用报告(四大国有银行营业厅可打印或手机APP上查询下载打印);

(4)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5)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役士兵原件及复印件;

(6)外地户口需提供居住证明(到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开具)。

(7《宁波市公安交通管理保障服务中心

交通协管员报名表》,应聘者声明手抄一遍并签名。

资格审核不合格,或提交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核结果的,不予进入后续环节,面试结束,以上资料不予退还。

四.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报名时要注明所报工作辖区,报名多个辖区的请注明先后顺序,未注明的视为服从分配,录取后由保障中心统一调配。

(二)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凡发现应聘人员与招聘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其招聘资格。

(三)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时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按规定时间在规定地点参加体测、面试、体检的,视作放弃。

(四)本公告中所称近亲属指本人的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

(五)应聘人员有违反考场纪律、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情形的,取消其考试成绩。

(六)本次面试、笔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面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以宁波市公安交通管理保障服务中心编外用工人员面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招聘无关。

(七)对本公告中相关事项的咨询,可直接拨打招聘联系电话。本公告由宁波市公安交通管理保障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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