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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选聘特邀调解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1 20:18     浏览量:843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工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解决矛盾纠纷的需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现向社会公开选聘10名特邀调解员。

岗位简介

特邀调解员是指经人民法院聘任的,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人员。

选聘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专业类可放宽至65周岁以下),具有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二)公道正派、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热心调解工作,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及必要的法律和专业知识,会使用办公软件,具备高中或以上学历;

(三)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有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经验;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因违规违纪行为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没有被开除公职的情形;

(五)具有政法机关、仲裁机关、公证员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优先聘任;

(六)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担任专职调解员,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或近三年内曾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职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限制高消费的;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力的;

6.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调解员工作的。

(八)以下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并优先聘用:

1.退休法官、检察官、公安、司法人员、仲裁员或公证员等;

2.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律工作经历的;

3.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

4.具有教育工作、医疗工作、社会工作、妇女儿童工作等经历的;

5.具有乡镇、村(居)委等基层工作经历的。

岗位职责

(一)接受法院立案前委派或立案后委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调解;

(二)通知当事人调解时间、地点,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

(三)指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其释明该确认书的效力;

(四)完成调解过程中的调解笔录和协议制作、档案整理以及法院要求的其他统计、备案或存档留痕工作;

(五)记载当事人无争议事实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六)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一码解纠纷等在线平台进行调解,在线调解开始前,应通过证件照在线比对等方式核实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调解人员的身份,告知虚假调解法律后果,不宜进行线上调解的,应及时转为线下调解;

(七)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通过调解及司法确认达到恶意规避债务等虚假调解情形。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的,应及时中止调解并向本院或特邀调解组织报告;

(八)本院要求配合的其他工作事项。

选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14日

3.报名地点:郑州市文化路106号金水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导诉台。

4.联系人:张淑楠 18595882321

崔 璐 17698089107

5.报名需提供的证件及材料:

(1)填写《郑州金水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报名表及承诺书》一式两份,报名表可到报名地点领取或自行点击本公告下方附件链接下载;

(2)本人近期一寸红底免冠照片2张;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原工作单位或居住村(居)委等出具的工作及思想政治表现证明材料。

(6)提供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资格审查

按上述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如符合条件的,将通知报名者参加本院组织的测试及面试。

(三)测试、面试

主要考察报名者从事调解工作岗位应具备的基本技能、语言表达能力及形象举止。测试、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按成绩从高到低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五)聘任与培训

经审查、考核通过,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颁发特邀调解员证书,并进行调解等处理纠纷的技能培训。颁发特邀调解员证书是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可,不存在劳动、劳务关系。

调解员管理、考核与培训标准按照《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每月评选优秀调解员参与院里表彰,提升调解工作认同感和积极性。

保障待遇

根据调解工作情况,综合考虑调解员调解的纠纷数量、难易程度发放案件补贴,特邀调解员试用期为3个月,聘用后(含试用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标准发放补贴,实行“以案定补”、“一案一补”。

其他事项

(一)报名人员应如实反映本人情况,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报考人员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二)报考人员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所有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考试合格人员会接到我院通知,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再另行通知。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不利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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