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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司法局招聘编外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0 16:26     浏览量:832

南宁市兴宁区司法局,现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名工作人员:

一、招聘岗位

兴宁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助理1名。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能吃苦耐劳,乐于奉献,服从领导,服从工作安排。

(二)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要求法学专业,熟悉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流程、办公软件、文书写作;沟通协调能力较强。优先考虑具有相关岗位工作经历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2.其它不适宜担任机关工作情形的。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4月20日—2023年4月25日。

2.报名方式:网络报名,将个人简历命名为“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发送至本单位邮箱:xnqsfj@163.com。

(二)面试

1、面试资格。报名后根据资格审查择优面试。通过初审人员,将电话通知面试。

2、面试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面试内容。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综合分析能力、临场应变能力、言语表达能力、举止仪表等。

4、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

面试结束后,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应到南宁市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费用考生自理。体检不合格的,按分数由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人员。

(四)聘用

根据面试、考核、体检结果择优拟定聘用人员名单,按规定程序报审批后,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试用期内不符合要求的予以解聘。

四、工资待遇及管理

(一)工资待遇:3100元/月(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不含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可晋升1级工资档次,每晋升1级月工资增加100元。每月以饭卡充值方式给予200元伙食补助,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

(二)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初审没有通过的应聘者,不再另行通知。

(二)报考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录取资格。

六、报名咨询电话

0771-3290745,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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