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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连平县三角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中队队员招聘15人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3 9:57     浏览量:829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满足基层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经研究,连平县三角镇人民政府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急救援中队队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职责

(一)招聘对象:向社会公开招聘,应急救援中队队员15名,男性。

(二)工作职责:防范和应对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等事故及社会安全类、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等,承担事故灾害事件救援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二、招聘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身体健康,吃苦耐劳,责任心强,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能适应24小时值班,能适应较大强度的工作压力;

(三)年龄要求:原则上4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以公告当日为限);

(四)限连平县户籍;

(五)学历要求:要求初中以上学历;

(六)持有摩托车驾驶证照或汽车驾驶证;

(七)同等条件下,有应急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党员、退役军人、大学生等优先考虑;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的;

2.受过党纪、政务(纪)处分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曾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按规定不能报名的;

6.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23年5月22日-26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3:00-5:30);

3.报名地点:连平县三角镇人民政府二楼(组织人事办公室);

4.报名时提交的材料:

(1)本人填写的《连平县三角镇人民政府招聘应急救援中队队员报名表》(一式两份);

(2)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同版大一寸彩色证件照3张;

(3)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主信息和应聘人员信息复印在同一页);

(5)有应急相关工作经验人员、党员、退役军人、大学生需提供相关工作经验或身份证明材料;

(6)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以上证件审核原件,收复印件;证明材料收原件。报名材料不齐全者,不接受报名。

5.报名咨询电话:0762-4612997(工作时间)。

(二)考试

考试方式:考试采取体能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体能测试:体能测试的项目为跑步1000米,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60分,计分标准见附件2。因体质原因不宜参加体能测试的,应聘人员应主动提出退出,否则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体能测试工作由三角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体能测试通过后可进入面试。

2.面试:

(1)应聘者凭身份证参加面试。

(2)面试方式及内容: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内容为综合素质和通用能力,面试时间5分钟。

3.体能测试与面试成绩各占50%,计入考试总成绩,择优录取,合格分数线为60分。

4.考试时间及地点:体能测试及面试具体时间及地点,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告知报考人员。

(三)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名,按招聘人数1:1确定体检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体检费用自理。如有体检不合格或者放弃体检的,按考试总分排名依次递补。

(四)考察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选,并进行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或受到投诉并经查实不符合聘用资格的不予录用。

(五)公示

经体检合格后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连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问题不宜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招聘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递补。

四、薪酬待遇

(一)拟聘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连平县三角镇人民政府与被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

(二)新录用的应急队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有其他不适宜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情形,予以解除聘用资格;考核合格的,办理聘用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依据《连平县基层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应急队员工资按4万元/人·年(含五险及5000元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及其附件的“以上”、“以下”、“以前”、“以后”、“超过”、“以内”均包含本级基数。

(二)应聘人员报名前需认真阅读本公告,如有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所签聘用合同无效,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由连平县三角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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