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和科研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天津医科大学科研助理管理暂行办法》(津医大政发〔2021〕38号)要求,现将科研助理岗位招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聘岗位
科研助理岗位,招聘计划详见附件。
二、基本条件
1.2023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良好的专业背景、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服从工作安排;
3.具有科研助理岗位所需的素质和专业技能、满足相应科研助理岗位所需的岗位条件,自愿应聘科研助理岗并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科研助理岗位相关规定。
三、工作程序
(一)竞聘所需材料
1.应聘简历电子版,请按照附件要求模板填写;
2.身份证扫描件(正反两面);
3.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最高学历、学位),未取得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4.(详见附件)
(二)报名
1.报名起止时间:2023年5月31日-2023年6月6日
2.报名方式:在报名时间内将本方案要求规定“竞聘所需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邮箱详见招聘计划附件),并将邮件命名为“竞聘+岗位编号+姓名”,未按照规定发送邮件的视为报名无效。
(三)选聘
科研助理岗位的选聘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时各二级单位和科研项目组(团队、个人)应加强对应聘人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把关。在批准的岗位指标内,由各二级单位会同科研项目组(团队、个人)组织对应聘者进行考核,候选人经二级单位审核通过,报学校审批后,确定聘用人员。
四、聘用形式
科研助理岗位属临时性岗位,为学校非事业编制职工。应聘成功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驻到我校相应科研助理岗位工作。
五、待遇
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