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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曲县卫生健康系统2023年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村医生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12 18:32     浏览量:1096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同时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加强和补充优化我县乡村医生队伍,促进牧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关于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卫基层〔2023〕58号)等文件精神,近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村医生34名,现将有关招聘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全面考核的办法择优聘用。

二、招聘范围
招聘范围:尼玛镇、阿万仓镇、曼日玛镇、欧拉镇、齐哈玛镇、采日玛镇、欧拉秀玛乡、木西合乡、河曲马场、阿孜畜牧科技示范园区。
三、乡村医生岗位职责
1.“乡村医生岗位”专指农村地区的村卫生室为辖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岗位;
2.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社区服务机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4.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需要转诊的患者及时转至乡镇以上医疗机构;
5.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6.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统一管理下,完成卫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村医基本医疗工作。有相关村医工作经验、持有相关资格证者优先考虑。(现任玛曲县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村医必须参加本次考试)
(二)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玛曲县户籍中专及以上医学教育背景,持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证)者择优录取;

4.年龄要求在18周岁至55周岁之内(1968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日之间出生);
5.身体健康,符合应聘岗位的具体要求;
6.现任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村医时长两年及以上人员可放宽报名条件(无相关资格证或非玛曲县户籍可报考),持有相关资格证者择优录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规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报名
(一)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进行
(二)报名地址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格萨尔西街35号(玛曲县卫生健康局四楼综合办公室)
报名咨询电话:6121092  17794141234
(三)报名时间
2023年6月19日-6月23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四)注意事项
1.报名人员可按照岗位招聘条件进行报名;
2.报名时进行资格审核,提交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打印)、户籍所在地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及近期红底免冠彩色二寸照片3张。如有学位证、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证)一并提交复印件各一式2份;        
3.报名人员应对提交的报名信息负责,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六、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
1.考试方式:按招聘公告确定的招聘条件进行报名初审,报名初审合格的进行考试。
2.综合成绩以百分制计分,按总分排名依次录取。
3.考试时间:2023年7月5日09:00—11:00  
4.考试地点: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5.准考证领取时间及地点:2023年7月4日09:00—18:00在玛曲县卫生健康局4楼综合办公室(基层股)。
七、体检及录用
 根据考试成绩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合格者即为拟招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取消招聘资格,以报考该岗位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两次为限(体检地点及时间另行通知)。
八、聘用后的待遇及要求
1.正式聘用人员,试用期一个月,村医聘期合同为三年(含试用期)。试用期间,若违反国家法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存在医疗业务操作及处理能力弱,医德医风差等问题,作辞退处理;
2.试用期满,经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考核合格后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该人员享受相关待遇。
九、纪律要求
招考聘用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县纪委监委全程监督,设立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凡发现弄虚作假的情况,一律取消报考聘用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监督电话:
县纪委监委:0941—6129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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