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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法院系统2023年度招聘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16 12:21     浏览量:1373

根据工作需要,黄冈市法院系统决定招聘(法院直接聘用,非第三方劳务派遣)一批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包括雇员制书记员和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基本条件

(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35周岁(含)以下(1987年6月至2005年6月期间出生)。

符合报考定向招聘职位条件的人员年龄放宽至45周岁(不含)(1978年6月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7.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报告定向招聘书记员必须符合下列其一条件:(1)在2018年9月14日(不含)前,以书记员或打字员(速录员)身份招聘进入本法院;在资料审核认定截止时间前,在现书记员岗位且工作连续满半年;(2)在2018年9月14日(不含)前,招聘进入本法院,在资料审核认定截止时间前,在现书记员岗位且工作连续满半年,在书记员岗位工作累计满两年(资料审核认定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1日)。

9.具有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或被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在各级公务员考试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

6.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7.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8.现役军人,在职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

9.全日制高校在读的非2023年7月前毕业的人员,在全日制高校就读的非2023届毕业生也不能以已取得的较低层次学历、学位报考;

10.有其他不适宜担任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情形的。

属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规定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的,不得报考

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查询职位

报考人员可于本公告附件查询。

(二)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通过湖北省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按以下步骤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名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9:00至6月22日17∶00,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本公告,登陆湖北省人事考试网,填写诚信报考信息,如实并完整注册个人基本信息,上传本人电子照片,选择合适职位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不能多头报名,只可选择一个职位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取消本次招聘资格的处理。

2.报名资格网上初审。报考人员可于2023年6月19日至6月23日期间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2023年6月19日9:00至6月22日17∶00期间,报考申请已提交尚未审查的和通过资格初审的,均不能修改本人注册信息或改报其他职位。报名初审不通过的,可完善个人注册信息后重新报考原职位或改报其他职位。2023年6月22日17:00后,所有人员均不能再修改个人注册信息或改报职位,请考生尽早报名,以免报名截止后因资格初审不通过而错失考试机会。

资格审查贯穿聘用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招聘机关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涉及职位公告中的专业、学历、法院工作经历、其他招录资格条件以及是否具有回避情形等相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应于工作时间内,与招聘单位联系(见附件2)。

报考定向招聘职位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应在所在法院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市中院汇总辖区定向招聘人员名单,报省法院备案。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

本次招聘考试考生不缴费。通过报名资格网上初审的考生在笔试前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2023年6月29日9:00至7月2日9:00。请考生密切关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黄冈市人事考试网和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三、笔试

笔试时间:2023年7月2日

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也可关注关注湖北省人事考试网、黄冈市人事考试网和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

主要测试与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职业密切相关的、适合通过客观化纸笔测验方式进行考查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素养,原则上包括基本政治理论、法律基本常识与基本概念、文字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及其他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

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参加考试时,考生请携带黑色中性笔、2B铅笔、橡皮等必要的文具,同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二代有效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四、加分

报考人员可按下列条件在笔试考试成绩中加上相应分数并按规定程序公开,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

1.烈士的配偶、子女,加10分;

2.因公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加5分;

3.脱贫家庭及其子女加2分。

加分审核由市中院与市人社局在笔试结束后统一组织。

五、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考生笔试考试成绩与加分之和,为该考生的笔试成绩。笔试成绩按百分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未达

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资格复审环节。

笔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试的方式进行。社会公开招聘职位笔试开考比例不得低于1:2;定向招聘职位笔试开考比例不得低于1:1.5。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的,按比例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数。

六、资格复审

在职业技能测试前,达到规定竞争比例的职位,组织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公告由招聘单位在黄冈人事考试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另行发布。招聘单位负责以招聘公告、职位条件等规定的资格条件为依据,对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学历证书、报考职位所要求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报考,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或离职证明。

(一)公开招聘职位

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由招聘单位,在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按照职位计划招聘人数与入围参加职业技能测试人选1:2的竞争比例,依据笔试成绩(含加分)的折算分数(折算比例为40%,下同)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折算成绩相同的,一并参加资格复审。

凡放弃资格复审,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由招聘单位取消职业技能测试资格,在同职位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含加分)的折算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资格复审后,入围人员不足1:2竞争比例的职位,招聘机关视情可在本市同一类型职位(资格条件均相同)范围内根据考生意愿进行调剂。参加调剂的考生必须符合该职位入围资格复审的资格条件。调剂职位另行公告。已经入围资格复审的考生,均不得参加调剂。

调剂后,对入围资格复审人员仍然达不到1:2竞争比例的职位,一律取消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

(二)定向招聘职位

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由招聘单位,在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按照职位计划招聘人数与入围参加职业技能测试人选不低于1:1.5的竞争比例,依据笔试成绩(含加分)的折算分数(折算比例为40%,下同)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折算成绩相同的,一并参加资格复审。

凡放弃资格复审,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由招聘单位取消参加职业技能测试资格,在同职位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含加分)的折算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入围人员不足1:1.5竞争比例的职位,取消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

七、职业技能测试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参加职业技能测试。职业技能测试公告发布后,考生放弃职业技能测试的,取消其职业技能测试资格,不再进行递补;因考生放弃职业技能测试导致该职位达不到规定竞争比例的,该职位可正常开考。

职业技能测试包括速录测试和体能测试,其中,报考雇员制书记员职位人员参加速录测试;报考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参加体能测试。

速录测试实行百分制,体能测试实行二级制。速录测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才有资格进入后续环节;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才有资格进入后续环节。

职业技能测试时间、地点及速录测试成绩计算方法等事项另行公告。

(一)速录测试

报考雇员制书记员职位人员,参加速录测试。速录测试主要考察考生打字速率及正确率,测试方式为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看打),测试最低合格标准是打字速度不低于40个正确字/分钟。

(二)体能测试

报考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的人员,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标准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试三个项目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试不合格,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后续环节。每项体能测试成绩由考生当场签字确认。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作放弃体能测试资格。

八、确定综合成绩

考生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折算。

(一)雇员制书记员职位

考生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40%+速录测试成绩×60%。

(二)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

考生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

九、体检和考察

(一)人选确定

体检、考察人选根据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比例确定,综合成绩相同不能确定时,报考雇员制书记员职位的考生,按职业技能测试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报考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的考生,按体能测试中10米×4往返跑的用时从少到多的顺序确定,若用时相同仍不能确定,则按1000米跑的用时从少到多的顺序确定。若仍无法确定,则单独组织一轮职业技能测试。

(二)体检

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的,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三)考察

考察由招聘单位负责。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学习工作表现、身体心理健康情况、职位匹配度等方面,重点考察考生的政治立场、政治思想、政治品质和道德修养,并对报名资格进行复查,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对考生参加国家法定考试的诚信记录、银行个人征信记录、法院被执行人信息记录等各类诚信信息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况进行延伸考察。

体检、考察相关工作由招聘单位另行公告。因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考生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缺额时,由招聘单位根据用人需要报省法院确定是否递补。需要递补的,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报考雇员制书记员职位的考生,按职业技能测试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报考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的考生,按体能测评中10米×4往返跑的用时从少到多的顺序确定,若用时相同仍不能确定,则按1000米跑的用时从少到多的顺序确定。若仍无法确定,则单独组织一轮职业技能测试。

十、研究确定拟招聘人员和公示

招聘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各职位拟聘用人员,并在黄冈人事考试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期为5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中院将拟聘用人员报省法院审批。

公示期满后,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等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十一、签订劳动合同

经省法院批准聘用后,由各聘用单位分别与拟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承诺书。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首次聘用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聘为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经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符合相关规定,双方愿意续聘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十二、薪酬标准

雇员制审判辅助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权利,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黄冈市中院、黄州区法院综合工资不低于3179元/月(含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团风县法院、浠水县法院、蕲春县法院、武穴市法院、黄梅县法院、英山县法院、罗田县法院、麻城市法院、红安县法院综合工资不低于2854元/月(含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工作满一年的,经考核合格可发放一次性绩效奖金,奖金标准为:黄冈市中院、黄州区法院5000元/年,团风县法院、浠水县法院、蕲春县法院、武穴市法院、黄梅县法院、英山县法院、罗田县法院、麻城市法院、红安县法院4500元/年。若后期薪酬标准调整,统一按新标准执行。

十三、递补聘用

递补聘用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在此期间,因拟聘用人员放弃聘用,或签订劳动合同后辞职、辞退,导致招聘职位出现缺额时,招聘法院可选择递补聘用,递补聘用人员的资格条件以报名时条件为准。选择递补聘用的法院,在该缺额人员所在职位的考生中,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递补聘用人选,并按程序完成招聘用程序。递补聘用仅面向报考公开招聘职位的考生。递补聘用时提出放弃的,后期不再享有补聘资格。

十四、相关事项提醒

(一)涉及招聘基本政策、参考要求以及职位公告中的年龄、学历、其他资格条件、备注内容等相关信息的咨询,考生应于工作时间内,与招聘单位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1。

(二)考生在考试特别是笔试、职业技能测试以及资格复审、调剂和递补期间保持通讯畅通,电话号码不要随意变更,以便于联系。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聘单位,避免错失聘用机会。因考生本人原因错失聘用机会的,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仔细核对报考的职位、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科目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

(四)准考证是参加笔试、职业技能测试、资格复审、体检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考生妥善保管或打印多份留存。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处于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五)报考人员应当遵守招聘的有关要求,服从考试机构和招聘单位的安排。在本次招聘中,考生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不予(取消)聘用等相应处理。其中,被认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的考生,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选。

附: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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