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兴安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兴安县公安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22名(详见附件《兴安县公安局2023年度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职位计划表》)。现将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热爱公安工作。(三)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8年12月20日至2005年12月20日期间出生),一村一警可根据招聘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年龄。(四)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退役军人、特殊人才可根据招聘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文化程度至高中以上,聘用后在合同期(三年)内拿到大专以上文凭才能作为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八)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体育特长生、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1.本人或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2.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正在服刑、正在接受调查、曾被判处刑罚的;3.受过行政处罚、司法拘留、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4.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7.曾被桂林市公安局,各县(市)、分局或其他单位开除、辞退、不予续聘等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8.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含合同期未满辞职的);招聘秉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设置现场报名、资格审查、体能测评、笔试、面试、体检、政审考察、公示等环节。根据工作需要,招聘单位有权调整招聘流程。资格审查合格者放弃或者缺席参加本次招聘的任何一个环节的,均视为放弃报考和聘用资格。1.报名时间:202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9日(工作日:9:00-12:00、15:00-18:00)现场报名。2.报名地点:兴安县公安局六楼政工室,联系电话:0773-6775819。报名时提交《兴安县公安局警务辅助工作人员报名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个人信用报告(详细版)、1寸近期彩色照片1张、学历证明(毕业证、学历验证报告或学信网下载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学历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士兵退役证及符合免予笔试相关证明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以上材料未带齐,不接受报名。3.报考人员应确保报考信息真实、准确。若提供虚假报考信息,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和聘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聘用。4.资格审查由兴安县公安局负责,且贯穿警务辅助人员招聘、使用全过程。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实情及不符合招聘条件等情形的,即予以取消报考资格,对于已受聘者即予以解除聘用。2.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报考人员须参加全部三项体能测评。参加者凡有其中一项不达标或放弃,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合格,方可进入下一环节。体能测评项目中,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往返跑的测评次数不超过2次,长跑测评次数仅为1次。3.报考人员须严格遵守体能测评的有关规定,由本人独立、逐项完成各项测评。报考人员在参加体能测评前,应充分评估自身身体状况,凭个人意愿参考;若本人身体状况欠佳,建议放弃参考。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反体能测评有关规定的,将取消其体能测评资格。报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等要求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自动放弃。体能测评合格的报考人员,由县公安局统一组织安排考试。考试时限45分钟,满分100分,现场评分,按比例计入个人最终成绩。考试范围包含时事政治、法律法规、公安业务等相关知识。考试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原则上按照报考人员上机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如职位拟聘用人数与报考人数比例达不到1:3的,所有人员进入面试。面试采取面谈考察方式进行,主要测试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人际交往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动机匹配性和仪表举止等。面试总分为100分,面试合格成绩为60分,低于60分不得进入下一环节。面试成绩将在当天面试全部结束后于考场外公布,按比例计入个人最终成绩。笔试考试人员最终成绩=面试成绩;其他人员最终成绩=笔试考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根据各职位计划招聘人数,对体能测评、笔试考试、面试均合格的报考人员,按1:1比例,依据个人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与政审考察人选。体检、政审考察不合格的,可以从报考同一职位且体能测评、笔试考试、面试均合格的报考人员中依次递补。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具体费用以医疗机构确定的金额为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对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参照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有关要求进行政审考察,重点审查是否具有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的情形。政治考察的主要内容:考察对象的政治面貌、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个人信用记录、应聘资格、回避情形,以及家庭成员的现实表现等情况。政审考察不合格的,不予聘用。拟聘用人员将在“平安兴安”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经核实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问题难以核实的暂缓审批,待核实清楚后按规定办理。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如拟聘用人员自愿放弃聘用资格的,按个人最终成绩排名进行递补;如公示不合格的,经核实后按个人最终成绩排名进行递补。聘用人员与兴安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三年,试用期三个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辅助性工作职责,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岗前培训,凡在岗前培训、心理健康测评,凡在岗前培训、心理健康测评、试用期内不合格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招聘单位根据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或岗位工作实际需要,可对聘用人员进行相应岗位调整,不服从岗位调整的,招聘单位可取消聘用资格。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和个人现实表现,决定是否续聘。(一)以兴安县人民政府最新核准临聘人员统一薪酬为基础标准,结合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给予薪酬。(二)享有“五险一金”、年度体检、教育训练等福利待遇。 (三)试用期合格者,统一配发辅警服装、标识、证件。体能测评、笔试考试、面试均合格但未聘用人员全部纳入桂林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候录库。我局可结合警务辅助人员岗位空缺情况,根据“人岗相适”的原则,优先从候录库人员中进行招聘,经体检、政审考察合格的,可聘用为桂林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并享受相应岗位待遇。(一)我局将通过“平安兴安”及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关于招聘各环节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的通知,请报考人员保持密切关注。(二)报考人员在报考期间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如填报的通讯方式变更,应及时报告招聘单位。凡因报考人员个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三)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四)已通过兴安县公安局组织的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各项环节,非因不可抗拒原因,放弃受聘资格的或聘用后未按要求到岗的,3年内不得再报考。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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