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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公开选聘“乡村振兴专职工作者”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0 22:28     浏览量:1318

为深入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引导广大优秀人才投身乡村振兴,进一步选优配强乡村振兴后备力量,淄博市博山区计划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选聘“乡村振兴专职工作者”,现将选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计划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博山区“乡村振兴专职工作者”10人,具体招聘岗位及人数详见《2022年博山区“乡村振兴专职工作者”选聘计划统计表》(附件1)。

二、选聘范围、条件

(一)报名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热爱“三农”工作,立志乡村振兴,志愿扎根基层,吃苦耐劳、甘于奉献,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2004年11月30日之前出生),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1987年11月30日之后出生,村级后备人才、退役军人可适当放宽到40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村级后备人才、退役军人可适当放宽到高中以上学历),具体要求的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书及材料须在2022年11月30日前取得;

4.原籍或户籍为报考岗位所在镇;

5.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中共党员、熟悉农村基层工作的优先;

7.选聘单位规定的其他选聘资格条件。

(二)不得选聘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人员;

2.非法宗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

3.曾被开除党籍、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4.曾受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的;

5.受党纪政务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6.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7.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8.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9.现在村“两委”任职的;

10.其他不得聘用情形的人员。

三、报名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现场初审的方式进行,报名考务费70元(现金支付)。

(一)报名时间

2022年12月27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00。

(二)报名地点

报名由报考岗位所在镇负责。报名地点、咨询和监督电话如下:

博山区池上镇人民政府(博山区池上镇东池村2号)。

报名咨询电话:0533-4881203

博山区源泉镇人民政府(博山区源泉镇崮山便民服务大厅)。

报名咨询电话:0533-4810046

博山区博山镇人民政府(博山区博山镇南西村)。

报名咨询电话:0533-4579603

博山区石马镇人民政府(博山区石马镇汲水泉大街181号石马镇政府北二楼)。

报名咨询电话:18560995265

博山区域城镇人民政府(博山区域城镇银龙路9号)。

报名咨询电话:0533-7019717

工作监督电话:0533-4110129 0533-4250920

(三)报名材料

1.《2022年博山区公开选聘“乡村振兴专职工作者”报名表》3份(正反面打印),照片处需粘贴本人近期1寸正面纯色背景照片(附件2),同时交纳3张1寸同底版照片;

2.有效期内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2001年7月及以后毕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报名人员须提供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首页、索引页、个人页各1份;

5.个人征信报告1份(到人民银行查询打印);

6.退役军人需携带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村级后备人才需携带村党组织开具的证明材料。

(四)资格审查

报名资格初审由所在镇(街道)负责。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的表现,将作为公开选聘考察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聘人员恶意填报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或其他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在后续工作中发现审核通过人员不符合应聘资格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核减计划

报名结束后,对最终确定的应聘人数达不到招聘岗位人数的,相应核减招聘岗位人数。核减情况在报名网站上公示。

四、考试

具体考试形式及时间另行确定。考试、考察、体检等环节的信息通过博山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oshan.gov.cn/)通知公告栏发布,应聘人员应注意及时查看。由于本人未及时查看相关信息而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五、考察、体检

根据总成绩排名,先按照1:1比例确定首批考察、体检人选,考察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遵纪守法等。因考察、体检不合格或弃权造成空缺的,按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六、选岗

按照考生应聘岗位总成绩排名情况进行选岗。

七、递补

对于体检、选岗等环节出现的岗位空缺,按总成绩排名情况进行递补。对于后续工作期间一年内如出现岗位空缺情况,将结合实际情况,按总成绩排名情况进行递补。

八、聘用管理

“乡村振兴专职工作者”为“村级组织特聘岗”,实行劳务派遣制,由经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劳务代理)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村工作期间,按照“村用镇管”方式,由镇(街道)党(工)委负责管理考核,所在村党组织负责日常管理。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解除劳动合同。每两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最低服务期2年。

合同期满,镇(街道)根据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是否续聘,可最多续签1次合同。不再续签的,自动终止合同。

期间,遇有上级政策调整,按照有关政策执行。聘用人员应服从工作调剂,合同期限内,严格执行区业务管理部门及所在镇(街道)相关规章制度,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擅自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研究生录(聘)用考试的,应主动辞职。严格工作考核,考核不合格或合同期内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不尽职不胜任等情形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九、岗位职责和薪酬待遇

(一)岗位职责

1.宣传落实政策。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村党组织决议决定。

2.建强基层组织。协助村党组织抓好基层党建、村级事务规范化管理、“一网三联”等工作,组织开展主题党日、“三会一课”等,规范落实各项工作制度。

3.联系服务群众。经常性深入群众家中、田间地头,主动联系服务群众,主动承担和办理惠民便民事项,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4.发展农村产业。协助村“两委”通过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打造农村电商平台等方式,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利用自身优势,帮助村里发展产业项目,带领群众增收致富。

5.做好日常工作。围绕村级事务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做好工作文稿起草、信息录入、资料整理归档等日常工作。协助完成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矛盾调解、社会保障、调查统计、代办服务、科技推广等工作。

6.完成所在镇(街道)和任职村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薪酬待遇

“乡村振兴专职工作者”待遇执行博山区最低工资标准+绩效工资(根据考核情况发放)+五险一金(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从工资中扣除)。“乡村振兴专职工作者”合同期内进入村“两委”班子的,报酬待遇就高执行。镇(街道)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购买意外伤害险。

“乡村振兴专职工作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从解除劳动合同日起,不再为其发放相应待遇和缴纳五险一金。

应聘人员应随时关注博山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oshan.gov.cn/)通知公告栏,有关事项按以上网站发布为准。

十、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有违背招聘工作程序和纪律的问题,将取消有关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1:2022年博山区“乡村振兴专职工作者”选聘计划统计表

用人单位

选聘岗位

选聘专业

学历要求

选聘人数

备注

池上镇

北场村

乡村振兴工作岗位

不限专业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

1


鹿疃村

乡村振兴工作岗位

不限专业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

1


源泉镇

源西村

乡村振兴工作岗位

不限专业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

1


黄台村

乡村振兴工作岗位

不限专业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

1


博山镇

上结村

乡村振兴工作岗位

不限专业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

1


石泉村

乡村振兴工作岗位

不限专业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

1


石马镇

盆泉村

乡村振兴工作岗位

不限专业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

1


域城镇

牛角村

乡村振兴工作岗位

不限专业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

1


西北峪村

乡村振兴工作岗位

不限专业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

1


石门村

乡村振兴工作岗位

不限专业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

1


合计

/

/

/

/

10


注:村级后备人才、退役军人可适当放宽到高中以上学历

附件2:2022年博山区公开选聘“乡村振兴专职工作者”报名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民 族


出生日期


出生地


政治面貌


户 籍


是否为

退役军人


学 历


是否为村后备人才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应聘岗位

镇 村乡村振兴工作岗位

个人简历 (从高中开始填写)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称 谓

姓 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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