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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沈阳市市直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13 23:26     浏览量:793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转任规定》《辽宁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沈阳市机关补充公务员审核暂行办法》(沈组发〔2022〕6号)等相关规定,市公务员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沈阳市市直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调职位

本次公开选调包括择优调任和比选转任。

择优调任职位为沈阳市市直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职位。

比选转任职位包括沈阳市市直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县处级副职及以下领导职务职位和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职位。

二、报名范围及条件

(一)择优调任

   1.报名范围

在沈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辽宁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拟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担任省属企业以及沈阳市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上述情形以及国有企业其他相当层次领导职务人员,应当结合相关企业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当在五级、六级领导管理岗位。

国有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经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择优调任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2年3月14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5)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择优调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符合择优调任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的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3月,现任职务(岗位)以报名前的任职(聘用)为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择优调任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8)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公开选调单位的职位。

(二)比选转任

   1.报名范围

(1)全市各级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2)全市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3)全市各级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保留参公身份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2.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一般应当在本级机关(单位)工作2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没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5)具有比选转任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应当担任与比选转任职位相当层次的职务职级,或聘用在相当层次管理岗位等级。

(6)报考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职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2年3月14日及以后出生);报考乡科级正职及以下领导职务职位和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职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7年3月14日及以后出生)。

(7)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9)符合比选转任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的计算时间截至2023年3月,现任职务职级(岗位)以报名前的任职(聘用)为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比选转任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在新录用岗位未满最低工作年限或未满服务年限的。

(6)按照有关规定,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7)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公开选调单位的职位。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职位查询

用人单位的公开选调职位、职位资格条件等情况,详见《2023年度沈阳市市直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职位信息表》(附件1,以下统称《职位信息表》),《职位信息表》可通过沈阳市考试院网站(www.sysksy.cn)查询。报名人员可按表中咨询电话与用人单位联系。

(二)报名

报名人员到用人单位现场报名,每人只限报考1个职位,多报无效。

报名时间为:2023年3月13日至19日,每日9:00至16:00。本次公开选调不收取报名费。

报名步骤如下:

   1.报名人员下载填写并打印《2023年度沈阳市市直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以下统称《报名登记表》),不得改动表格样式。

2.市直机关(单位)任职的报名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报名登记表》报所在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区县(市)以下机关(单位)任职的报名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将《报名登记表》报所在地区党委组织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

3.报名人员应按照职位资格要求,向用人单位提供身份证件、毕业证、学位证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凡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公开选调资格。

(三)资格审查

报名期间,用人单位根据报考资格条件,现场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时,报名材料不全的报名人员,应在报名时间内及时补充材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可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不得改报其他职位。

公开选调职位报名合格人数与该职位公开选调计划数的比例不低于3∶1。未达到该比例的,由用人单位请示市公务员局取消该职位计划,并及时通知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改报其他职位,报名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改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选调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名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取消其公开选调资格。

四、考试

考试主要采取面试方式进行。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在面试前增加职位业务水平测试。职位业务水平测试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等由用人单位确定,报市公务员局备案同意后实施。用人单位根据测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参加面试人数与该职位计划数不低于3∶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面试计划在3月下旬开展,具体面试时间及地点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参加面试人员。

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成绩。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面试人员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

五、考察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差额考察比例为2∶1。因考试成绩相同,应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数与该职位计划数超过2∶1比例的,成绩相同人员均确定为考察对象。市公务员局在沈阳市考试院网站面向社会公布考察对象名单。

用人单位派出2名及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职位的适合程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标准,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察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制度执行力、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杜绝政治素质不合格、道德品行不端正、廉洁操守不过关的人员进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被考察人员自愿放弃公开选调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

用人单位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岗相适原则,集体讨论、择优确定拟任职人员,不唯分取人。用人单位将拟任职人员报市公务员局审核。

考察后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递补。

六、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拟任职人员,分别在沈阳市考试院网站及公开选调单位、拟任职人员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办理相关手续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公务员调任、转任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选调资格。对择优调任的拟任职人员,按照规定进行试用。

特别提示:

本次公开选调公务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辅导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考试机构、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放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公开选调公务员无关。敬请报名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沈阳市公务员局

202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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